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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5-12-29 19:1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级

事业单位

投标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为招标人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投标保证金一般按不高于招标项目估算值的百分之二计取,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制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54号)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一)合同估算价 10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二)合同估算价 3000 万元至 10000 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三)合同估算价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 1 万元人民币。

政府制定
(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2001〕14号令)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政府制定
(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89号令)

200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政府制定
(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

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公布 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令第23号修订

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03〕2号令)

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令第23号修订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27号令)

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公布 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令第23号修订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政府制定
(交通运输部)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2〕11号令)

经2012年11月27日交通运输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公布。《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4号)、《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4号)、《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9号)同时废止。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 2%

政府制定
(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5〕24号令)

2015年12月2日,交通运输部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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