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招投标市场不断繁荣,招投标竞争日益激烈,个别投标人由于受利益驱使,违法违规投标的行为有所抬头,尤其是个别投标人串标围标行为,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行业的正常秩序。随着计算机投标软件和办公自动化的普及,串标围标也越来越具有隐蔽性,如何有效防范和根治串标围标已成为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督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和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围标、串标、陪标定义
围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串标是一种串通投标的投机行为,其根源是招投标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由于行业信用缺失造成的种种不良违法行为中,串标只是其一。
陪标是几家企业串通哄抬标价。围标通常是一个承包商同时使用几个企业的名义去投标,自己与自己“竞争”,无论哪一家企业中标,最终还是由围标人中标。
二、围标、串标、陪标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为追求更大经济利益,市场主体规避法律,甚至直接触犯法律的行为层出不穷,方式手段多变,尤其是“围标”与“陪标”现象较为严重。目前招投标市场常见的围标、串标、陪标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单位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一些竞争力不强或亏损的企业难以退出市场,为了存活,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会选择陪标,以期获得一定的利益回报来支撑企业的生存。
(二)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串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它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
(三)个别项目经理或社会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表面上是几家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四)串标围标者一方面通过不合法手段人为增大自己的中标机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串标者往往在投标时采用同时报高价、同时报低价等手段串通报价,或哄抬价格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为了中标故意压价,不考虑成本,给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三是串标行为经常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伴而生,既增加招标人的管理风险,又成为挂靠、转包等的滋生根源。
围标、串标、陪标就像是招投标市场肌体上的一颗“毒瘤”,严重破坏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侵害其他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不有效遏制,将时刻威胁着招投标市场的健康。
三、围标、串标、陪标行为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违法惩处机制不顺畅,难以形成威慑力。目前,《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均对串标、围标、陪标行为的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涉及工商、司法、招投标监管以及各行业行政主管等多个部门。但在具体运作中,却往往存在着工商、司法、行业主管部门有处罚权但无监督权,招投标监管部门有监督权无处罚权的尴尬局面。监督和处罚的脱节,势必造成监督没有力度,处罚无从下手的局面。监管部门发现串标围标陪标行为只能向有处罚权的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更不要说对外地企业的处罚了。再者,串标围标陪标行为十分复杂,如何界定,由谁界定,谁牵头查处等等,诸多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各部门在技术操作上无所遵循,不可避免地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
(二)行政处罚力度不足,串标人违法成本过低。如《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1000万元中标额计算,对单位罚款五万元至十万元,对个人罚款五千至一万元。如此规模的项目为中标单位带来的利润一般应在100万元以上,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其违法所得,对不法行为的处罚如同隔靴搔痒,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又如,“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这个“情节严重”没有详细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也就很难界定,人为操作的空间很大,“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失信惩戒机制严重缺失,串标围标陪标行为畅通无阻。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我国诚信体系起步较晚,虽然不少地方政府对失信惩戒制度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在本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缺乏统一部署,标准不一致,信息不统一,投标人在一个地方受到惩戒,换个地方照样畅通无阻。
(四)招标人反串标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大大提高了串标围标陪标行为成功率。不少招标人认为招标就是程序,违法查处是监督部门的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招标过程中缺乏责任心,对很容易发现的串标围标陪标苗头和迹象漠视纵容,变相滋长投标人的投机心理。
四、围标、串标、陪标治理对策
(一)抓源头,扩大竞争的充分性。要重视资格预审环节。除了那些不按规定进场招标投标、规避招标的行为之外,在招标投标中之所以屡屡出现围标串标现象,与一些招标投标的管理环节不严密有关。资格预审环节一定要创新,以杜绝业主利用资格预审来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搞假招标的现象。对一般工程项目,不需要资格预审的,要允许多一些的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对复杂的工程,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资格预审条件。
从实际效果看,正式投标的人越多,投标竞争越充分,串标围标陪标成本越高,成功几率越小,也更加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当前解决串标问题的一个比较可行的措施是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办法,鼓励更多的单位参与到招标投标活动中去,让那些违法违规行为因串标成本太高而退却。
(二)抓监督,建立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联防”的机制。围标、串标、陪标现象与招投标监管力度有直接关系。一方面应加大对围标串标陪标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起公安、工商、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查处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对围标串标陪标行为,有必查,查必究,让围标串标陪标者对违法行为付出高昂代价,从而对这条高压线望而生畏。另一方面加大对投诉处理的政策法规、尤其是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力度,鼓励招投标当事人互相监督,监督管理部门规范投诉处理工作,让围标串标陪标者无所遁形;加大对招标代理和招标公证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优势,让其发挥真正作用。
(三)抓技术,严格招投标程序和提高招投标管理水平,不给围标、串标、陪标行为可乘之机。招投标是具有相对固定程序和相对稳定的交易方式,不论是工程建设承包还是有关物资采购招标,都要按照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这一相对固定程序进行。招标的组织形式也主要采用公开招标,诸多投标人在同一时间通过竞争评审而确定中标人。招标活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可以减少暗箱操作,提高竞标的公开性和公平性。针对可能存在的串标围标陪标行为,招标人应当树立防串标、反串标意识,精心组织每一个招标环节,通过招标文件的制定,评标办法的设置,投标报名的审查,开标、评标的组织,层层设防,不给串标行为可乘之机。如在招标公告环节尽量扩大信息公告范围,让串标围标陪标者劳而无功;在发售标书环节,严格审查证书、业绩原件和报名条件;对投标单位信息实行严格保密,让串标围标陪标者无所适从;对技术不复杂的一般工程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在评标过程中严格审查“雷同卷”;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付实行“投标人帐户对保证金帐户”并采用电汇等方式。
通过招标程序设置,在确保真正的投标人正常参与的前提下,让串通投标者防不胜防,疲于应付,来不及串通足够的投标者。在签订合同和工程现场管理中,对串标者要保留追究权,不论是在投标时发生还是其中标后在施工生产过程被发现,都应当认真追究法律责任。
(四)抓诚信,构建招投标诚信体系,营造诚信投标的积极氛围。目前围标、串标、陪标行为之所以有泛滥趋势,与诚信体系的缺失有很大关系。失信惩戒制度是解决围标串标陪标的良药,应当迅速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牵头,建立健全统一的招投标诚信体系信息平台,让投标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良好局面。
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有相应的信用登记制度,表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普遍实行的是“投资企业一览表”做法。即把信誉好、质量高的企业列入“一览表”,只有进入“一览表”内的单位,才有资格参加竞争招投标。另一方面建立违纪人资料库,主管部门可以收集发生的所有违纪案件的相关资料,依照查处的年份和违纪人的单位与性质,进行分类后整理成册,并注明违纪人的基本情况,形成违纪人资料库。在违纪人资料库中,选取部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纪者划入违纪档案,试图构筑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火墙,如果经查实企业存在有不良行为的,将被暂停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被清出,并在网上公示及报请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这就使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也使招标投标与质量、资质等工作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发挥了招标管理职能。
(五)抓责任,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由于公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投资工程的业主并不是工程的真正所有者,加之工程发包人的思想道德水平也各不相同,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和物都是国家的和集体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同他的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
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的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投标,这也是串标现象的“症结”所在。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和造价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应追究法律责任。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招标投标中的串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现象。
综上所述,由于有利可图,招投标中存在的围标、串标、陪标等违法现象的危害十分严重,并且不可能一下子完全消除,一些不法分子仍在变换着手段进行各种“交易”,特别是招标监督机构和作为服务机构的交易中心,都是不法分子们喜欢“下手”的地方,也是容易受到腐蚀发生问题的地方。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这些重要领域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项目执法监察,从多方面入手,分析围标、串标、陪标可能的情形和手段,一经发现有挂靠围标串标线索的,组织力量认真查处,充分发挥行政监管部门的作用,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以有效防范和根治围标、串标、陪标行为。(作者:关李伟 单位:河南中原铁道车辆实业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