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目的及意义
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规划与管控
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黄河流域规划体系,发挥规划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要求编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并将相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规划应当与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严格实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二)生态保护与修复
明确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根据不同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要求,有针对性地规定维持河道湖泊天然状态、生态修复工程、防沙治沙、水土流失防治、小流域综合治理、整沟治理、淤地坝建设、生态补水等制度措施。
对河流生态流量和湖泊生态水位管控、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重点水域禁渔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矿山生态修复等作出规定。
(三)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明确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集约使用,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配置,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根据水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明确国家在黄河流域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措施,有效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对取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水资源差别化管理、强制性用水定额、用水计量、行业节水、水价体系、饮用水水源地和保护区、非常规水利用、严重干旱应急调度等作出规定。
(四)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
明确国家统筹黄河干支流防洪体系建设,加强流域及流域间防洪体系协同,推进黄河上中下游防汛抗旱、防凌联动,构建科学高效的综合性防洪减灾体系。
规定在黄河流域组织建设水沙调控和防洪减灾工程体系,完善水沙调控和防洪防凌调度机制,保障防洪安全规定黄河流域城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城市防洪和排涝工作。
明确编制水沙调控方案、防洪方案、洪水及防凌调度方案等的要求,对实行水沙统一调度制度、黄河滩区治理、河湖管理和保护、河道治理、河道采砂管理、水库库区管理等作出规定。
(五)污染防治
加强黄河流域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对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口监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作出规定。
(六)促进高质量发展
明确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优化调整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
要求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与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
规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资源型产业转型,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现代产业和清洁低碳能源,推动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等结构优化调整。
对城镇发展、美丽乡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发展、科技创新、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等作出规定。
(七)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
明确国家加强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系统保护黄河文化遗产,研究黄河文化发展脉络,阐发黄河文化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要求编制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规划,推动黄河文化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黄河文化和治河历史研究,推动黄河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规定国家加强黄河流域水文化遗产、农耕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以及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文物和遗迹保护,建设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传承弘扬黄河红色文化。
对黄河文化资源调查、文化遗产保护、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公共文化服务、文艺作品创作、文化宣传展示等作出规定。
(八)保障与监督
国家及各级政府应当加大生态保护修复、资源集约利用等的资金投入,实行有利于节水节能、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
国家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黄河流域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制度体系。
对黄河流域监督管理机构职责分工、能力建设、约谈整改机制等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