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济财采〔2020〕47号
投诉人:山东承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函源大街3号办公楼3、4号房
法定代表人:胡明征
授权代表:房华丽
联系电话:0531-82678672
被投诉人1: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
联系电话:0531-68967553
被投诉人2: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
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1277号
联系电话:18553187566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1于2020年6月5日对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专用物资项目(项目编号:JNCZ-GK-2019-0379,以下简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0年6月24日向济南市财政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被投诉人以不合理原因定义强制节能环保产品,导致投诉人投标无效,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予认可。
投诉理由??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组合式空调机组(GB/T14294-2008)》第1页3.1组合式空调机组由各种空气处理功能段组装而成的一种空气处理设备。适用于阻力大于100Pa的空调系统。根据招标文件招标参数关于新风空调送风系统中描术“采用卧式机组,送风量7000m³/h,过滤等级G4+F7,机外静压250pa.气流速度≤2.5ms;表冷盘管不小于6排管;外形尺寸:2051*1600*908;重量0.325T”均符合此标准,《组合式空调机组(GB/T14294-2008)》第2页4分类与标记(4.1.2.按用途特征a)通用机组b新风机组……计算机房专用机组等),标准明确标定了新风机组标准为“GB/T1429-2008"所以投诉人认为本次采购风机为组合式空调机组,而非普通空调或新风机组。而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空机机组只有两类,即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量>14000W)和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其依据标准为(GB21454、GB19576、GB37479)三项国家标准,其所选择产品冷量均需>14000W才被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GB21454-2008第1页术语和定义GB/T18837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下列标准均不包含组合新风空调定义:GB/T18837-2015中产品型号和基本参数中不存在组合式新风空调定义,GB19576-2019第1页术语和定义GB/T17758-2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GB 137479-2019第1页术语和定义GB/T18836和GB/T25128-2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而GB/T18836-2017中产品型式、型号和基本参数中不存在组合式新风空调定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质疑与投诉,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诉人投诉材料、被投诉人提供的答辩材料。依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经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27页,关于全新风空调主机的参数要求为全新风空调机组;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空调机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被投诉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明细表、未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评标委员会认定被投诉人为无效投标并无不当。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投诉人以不合理原因定义强制节能环保产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本机关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第34页评分标准商务部分规定“标书制作4分 根据以下内容进行比较评价:标书制作是否规范,提供资料是否齐全,文字是否清晰,描述是否准确。由评标委员会对比打分1-4分”,该评审因素与服务的质量无关,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不对应,属于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服务的质量相关,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因此,该项目招标文件将“标书制作”作为评审因素,属于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行为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当事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山路147号)或向济南市中部片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财政局
二○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