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济财采〔2020〕53号
发布日期:2020-11-03 18:08 访问次数:


 

投诉处理决定书

济财采〔202053


投诉人: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700号青岛农业大学内

法定代表人:魏玉龙

授权代表:周辉

联系电话:15866819211

 

被投诉人: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济南市站前路9

联系电话:0531-68967546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于2020914日对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项目(项目编号JNCZ-GK-2020-0735,包号:无,以下简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2020930向济南市财政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1.报价得分核算错误。

投诉理由??事实依据:

1.本项为开标报价为优惠率(一件商品100元,打八折80优惠20优惠率=20/100=20%)我公司投标标书里报价一览表投标报价优惠率为60%,因电子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要求填写投标报价(元)经咨询招标代理公司解释说投标公司打几折就写几折,因此我公司填0.4。我公司开标一览表以及所有报价材料均为优惠率60%,但是中标公示中我公报价优惠率为40%。价格计算的分值错误,与我公司投标报价不符。

2.关于报价计算部分。招标文件第六章11.投标报价部分关于价格作出明确规定:11.7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3.基于以上我公司报价应该按照优惠率60%最终计算价格即使因理解失误错误在开标系统填写0.4”,并错误确认造成优惠率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也应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法律依据: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起七个工作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诉人投诉材料、被投诉人提供的答辩材料和项目评审文件,并进行了调查取证。依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经审查,投诉人在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填写的报价为0.4,并在公开确认报价环节最终确认报价为0.4,未对报价提出异议,被投诉人根据投诉人确认的报价结算价格分,并无不当;同时,投诉人于2020915日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采购结果进行实质性确认。因此,投诉人认为价格分计算错误,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山路147号)或向济南市中部片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财政局

二○二○年十一


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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