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财采〔2020〕53号
投诉人: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700号青岛农业大学内
法定代表人:魏玉龙
授权代表:周辉
联系电话:15866819211
被投诉人: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济南市站前路9号
联系电话:0531-68967546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于2020年9月14日对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项目(项目编号:JNCZ-GK-2020-0735,包号:无,以下简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0年9月30日向济南市财政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1.报价得分核算错误。
投诉理由??事实依据:
1.本项目为开标报价为优惠率(一件商品100元,打八折80元,优惠20元,优惠率=20/100=20%),我公司投标标书里报价一览表投标报价优惠率为60%,因电子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要求填写投标报价(元),经咨询招标代理公司解释说投标公司打几折就写几折,因此我公司填0.4。我公司开标一览表以及所有报价材料均为优惠率60%,但是中标公示中我公司报价优惠率为40%。价格计算的分值错误,与我公司投标报价不符。
2.关于报价计算部分。招标文件第六章11.投标报价部分关于价格作出明确规定:11.7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3.基于以上,我公司报价应该按照优惠率60%最终计算价格,即使因理解失误错误在开标系统填写“0.4”,并错误确认,造成优惠率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也应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法律依据: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诉人投诉材料、被投诉人提供的答辩材料和项目评审文件,并进行了调查取证。依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经审查,投诉人在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填写的报价为0.4,并在公开确认报价环节最终确认报价为0.4,未对报价提出异议,被投诉人根据投诉人确认的报价结算价格分,并无不当;同时,投诉人于2020年9月15日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采购结果进行实质性确认。因此,投诉人认为价格分计算错误,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山路147号)或向济南市中部片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财政局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