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好差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9 17:23


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精神,积极做好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有关“好差评”工作,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持续提升服务效能,现将中心落实社会代理机构“好差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以“互联网+”为手段,在中心交易系统中进场交易项目全生命周期和评价、反馈、整改、监督的全流程过程中实现“好差评”工作“双覆盖”,建设更加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二、评价组织实施

(一)评价主体和事项。评价主体为组织实施进场交易活动的社会代理机构,在交易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有关业务事项办理结束后,可以对中心的交易服务工作进行评价。

(二)评价渠道和操作。依托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设计应用“好差评”功能模块,按照交易服务评价一次一评、一事一评的原则,评价主体可自办理业务结束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交易系统节点界面进行评价,并可在评价同时注明评价理由和意见建议。同时中心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时统计分析,有效防止误评、反复评并通过技术手段推动整改工单转办、承办更加高效、规范、便捷。

(三)评价标准和等级。中心在各评价环节提供统一评价界面,提示引导评价,主要在事项齐全性、服务便捷性、行为规范性、指引清晰性、操作友好性等方面,按照“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5个等级进行反馈评价。其中差评的两个等级是“不满意”、“非常不满意”,评价主体应当具体评价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差评核查和整改。中心开展差评的核查整改工作,及时回应关切,进行季度通报。收到差评后,被评价处在1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反映问题的评价主体,能当场解决的立行立改;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当场解决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反馈;情况复杂、事项特殊且难以短时间解决的,应当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对已办结的差评问题,中心将积极开展电话回访、复核和满意度测评,确保回复率和回访率均达到100%。

(五)异议申辩和处置。对缺乏法定依据的误评价或恶意差评的,被评价处有提出异议、举证解释和申辩申诉的权利。经调查复核后确认属实的,评价结果不予采用,并在季度通报中剔除,被评价处对差评人做好解释或劝诫工作。同一评价主体一年内作出的评价3次(含)以上被核实为误评价或恶意差评的,评价主体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自列入名单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评价权利。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明确责任落实。中心各处应细化职责分工,根据业务办理需要和服务对象需求,编制办事指南,明确要件受理、办理渠道、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评价指引等要素。办事指南及时公开并实时更新完善。

(二)完善督导机制。对评价结果进行季度通报,对收集的信息进行跟踪分析和综合研判,及时发现交易服务工作中的堵点难点,了解评价主体的诉求和期盼,对反映强烈、差评集中的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报告中心领导,督促被评价处提出解决方案和工作措施,限时整改,推动问题依法依规解决。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评价主体意见建议的采纳吸收情况在中心门户网站适时公开。

(三)重视数据安全。中心通过技术手段强化数据的收集、分类、整理、汇总、分析,建立健全“好差评”评价数据的安全保障机制和评价主体信息保护制度,确保评价信息的保密和安全。严格规范评价信息查询机制,明确查询权限,对泄露有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肃处理。

(四)深化考核应用。全年评价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满意度高的处及工作人员给予表扬,对多次受到差评、投诉且情况属实的处和工作人员,将进行约谈问责,确保“好差评”工作落地落实。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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