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6 11:03各街道,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创新监管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先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先行区直管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先行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高效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先行区建设管理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移送综合执法部进行处罚。
第五条 加强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推行全过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鼓励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城市信息模型(CIM)等先进技术,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六条 创新招标投标体制机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社会成本,保障工程质量,做到廉洁诚信。
第二章 招标准备
第七条 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招标。未达到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但依法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根据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采购。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实行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确认的涉密工程项目,且不适宜招标的;
(二)两次招标失败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
(三)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委托以院士、国家级设计大师为主要负责人的设计团队,且业绩优、水平高、信誉好的;
(四)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致性或者功能配套要求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或者与在建工程密不可分需要由原中标人同步施工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上述规定,肢解工程发包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视为规避招标。
第九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费用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采用邀请招标的,报先行区产业发展部批准。
第十条 对于列入管委会重点项目,满足招标相关技术条件的,应当向先行区建设管理部提交招标承诺,自行承担因项目立项、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而导致的风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征求产业发展部门意见后,招标人可以先行招标。
招标完成后,未完成必要审批、核准手续的,不得开展后续活动。
先行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条件由先行区建设管理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通过招标确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已涵盖勘察、设计、监理等内容的,可不再另行组织上述单项咨询业务的招标。
第十二条 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单位不能与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之间存在控股、参股、隶属或其他管理等利益关系,不能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及其他国有投资占主体或主导地位的项目,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
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以及技术复杂且建设方案和标准已经明确的项目,一般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
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专业工程,但招标时列入暂估价的专业工程、货物、服务达到依法必须招标数额标准的除外。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依据项目复杂程度和预见的竞争程度,可以自主选择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按项目行业(或专业)类别分别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项目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资格条件,但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范围内具体项目进行招标时,潜在投标人应在相应行业(或专业)通过资格预审的全部潜在投标人中以随机方式产生,且单标段潜在投标人数量不应少于7家。
第十六条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实行代理机构法人责任制。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水平)资格,或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能力,能够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
第十七条 先行区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编制资格预审示范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使用先行区统一编制的示范文本。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拒绝或者否决投标的条款。
招标人通过补充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增加、删除、修改拒绝或者否决投标条款的,应当在补充文件中集中载明调整后完整的拒绝或者否决投标条款。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相关条款,有BIM、CIM等技术应用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条 招标控制价实行承诺性备案。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实行承诺备案制。在招标控制价备案时,由编制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谁编制,谁负责。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应先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逾期答复或者潜在投标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先行区建设管理部投诉。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类别、技术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发包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招标文件可以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自开始发布至提交投标截止不得少于20日。
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不进行技术标评审的,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布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加强对图纸设计深度的管理,以降低专业工程暂估价在合同估算金额中的比例。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业、材料、设备暂估价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公布的金额填报,暂估价不作为结算依据。暂估价金额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招标主体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从业人员参与投标,并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一)近3年内(从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二)近1年内(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倒算)因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
(四)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且在公示期内的;
(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列入“信用中国”的其他失信行为,且在公示期内的;
(六)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从业人员参与投标,并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一)被有关部门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
(二)近3年内(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
(三)近2年内(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四)近3年内(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招标文件约定的次数或金额的;
(五)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电脑或者同一个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的;
(三)不同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IP地址相同的;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在职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属于同一单位,仍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二)投标截止后,更换、篡改特定投标人投标文件的;
(三)投标截止后,向特定投标人泄露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内容的;
(四)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五)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未确定中标人前,投标人已开展招标范围内工作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工作应在先行区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开评标场所进行。
具备满足保密要求和视频传输条件场地的,经先行区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开展远程异地评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要求提供投标保证的,不得在招标文件中限制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的形式。使用银行保函的,鼓励采用电子保函形式。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自愿参加开标会,未参加开标会的,视为其认可开标程序和结果。
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是否参加开标作为否决投标或者中标的条件。
第三十条 先行区建设主管部门建立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价机制,考核不合格的或在评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报请有关部门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经先行区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由招标人自主选定评标专家。
第三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依法依规集中设定的否决性条款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或者否决处理。
第三十三条 评标分为定量评审和定性评审。
采用定量评审的,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由招标人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定标,招标人也可在招标文件中授权评标委员会定标。
采用定性评审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及其他国有投资占主体或主导地位的项目采用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等评定分离方式定标的,应事先制定定标规则,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方案设计招标采用定性评审的,应当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对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行逐轮淘汰表决,直至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但数量不超过3名。
先行区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暂行规则由先行区建设管理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在定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招标投标完成情况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开。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30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中标合同。
第三十五条 采用定性评审的,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从评审合格的其他投标人中采用原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由原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三)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禁止该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第六章 招标项目标后管理及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十七条 先行区工程建设项目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积极推行信用体系的应用,实时公开合同履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发包人重点监控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履约情况、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设计变更、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设备使用、材料管理、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管理等。
第三十八条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等,应控制在审批、核准的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报项目原审批、核准部门同意。
第三十九条 建立招标投标后评估机制,先行区建设主管部门组建评估小组,对招标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记入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组织评估小组对招标投标效果、项目实施效果等方面与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对比分析评估,评估结果记入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十一条 建设以大数据和区块链为基础的企业和个人诚信评价体系,实时公布招投标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指数。
信用评价指数应作为投标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评价指标。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信用评价指数具体要求。
第七章 信息共享及新技术应用
第四十二条 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根据先行区自身特点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性招投标平台,实现数据互联共享。
第四十三条 逐步对接市场监督、税务、公安、法院、海关、银保监等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相关数据,推进招标投标主体数据共享。
第四十四条 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可信身份认证体系和证照库,项目信息、企业信息、人员信息、文件流转、资金支付等信息通过区块链技术加密备份。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招标投标大数据智能分析,依托先行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在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各环节,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主体进行全方位数据采集和研判分析,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降低决策风险和廉政风险。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手段、以重点监督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
采用现场监督与在线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当及时制止或者责令整改,必要时可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七条 畅通投诉渠道,建立网上投诉平台。投诉内容及其处理结果依法公开,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四十八条 建立先行区建设主管、改革发展、审计、监察、公安等部门联席工作机制,开展联动执法,及时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认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认定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十三条 国际竞争性招标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有效期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5日。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2019年1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