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27 15:06

各招标投标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评估新出台制度规则必要性。新出台制度规则前,应认真评估必要性,现有文件可以解决或者修改后可以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再出台新文件;全面梳理此前发布的制度规则文件,对同一事项有多个规定的,根据情况作出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处理。

二、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核。按照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济南市司法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制度规则文件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核工作。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充分听取社会和相关市场主体意见。制定招标投标领域涉企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并留存相关书面记录及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记录。

四、落实征求本级和上级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意见机制。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制度规则,应建立征求本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机制,确保符合上位法规定,维护制度规则统一。各市级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区县对应部门的指导协调工作,确保各级有关部门对该项工作思想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10月27日

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活动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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