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0-05-07 13:02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全面做好在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依托信息系统开展,主要包括基本信用信息及良好信用信息的管理、不良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成果应用三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管理
(一)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填报
1.企业注册、登录
企业须在信用信息系统完成注册方可录入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填报范围依据《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信息系统登录方式:一是登录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网站(http://jnly.jinan.gov.cn),点击主页面浮动窗口“济南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填报;二是直接登录http://124.128.226.195:8090/jnylcxgl/MainPage/Home/index.html网址进行填报。
2.信息填报
企业可按照“使用说明”进行填报,操作说明可在“济南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下载。
企业基本信息中登记注册信息、在济正在施工项目信息必须录入,其他信息应及时录入以反映企业的综合实力,为信用评价深入开展提供参考性数据。
3.信息录入时限
企业须在完成注册后及时完成基本信息的录入。因未及时录入基本信息,造成当期信用评价无法完成,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企业自负。
良好信用信息需在评价周期内及时录入,未及时录入造成无法及时审核的不计入本周期评价结果。
(二)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增加与变更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新增人员、项目、业绩(近三年的)、认证等基本信息和良好信息用信息,其中新增项目信息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报。
企业如需修改已填报信息,信息尚未经过审核的,可自行撤回修改;已通过审核的,企业需提出信息变更申请说明理由,经工作人员审核同意并退回信息后方可变更。变更情况系统将自动留存记录。
(三)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审核、评价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的审核,依据《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对企业的优良信用信息进行评价,通过审核的信息方可入库生效。
企业录入的良好信用信息在平台及网站公示10个自然日后方可进入审核程序。公示期间,良好信息被提出异议的,由录入企业负责举证,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裁定良好信息是否有效。
(四)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采取申报信用承诺制。
企业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审核为格式化审核,即工作人员只对信息内容是否完整、格式是否符合填报要求进行审核。为提高信息的真实性,工作人员可随机抽取企业信息,与企业在招投标等过程中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分析。
企业出现提供不真实信息、不按时填报信息等行为,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按《办法》第十六条进行处理。
二、不良信用信息管理
(一)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
1.采集、评价主体
企业信用不良信息按照“谁监管、谁处理、谁获取、谁采集”的原则,由作出处理意见或获得其他部门处罚信息的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时采集和评价。(责任分工见附件1)
2.园林绿化监管中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评价
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在绿化项目招投标管理、建设监督检查、工程验收、养护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对发现的企业不良信用行为,在系统中如实记录事项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材料等,并依据《评分表》提出评价意见,评价意见以扣分单形式(附件2)及时告知被评价企业。
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及细则规定作出不良信息用评价意见,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不良信息评价。
3.其他渠道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评价
相关部门对企业做出的信用评价,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获知后,要及时依据《办法》及《评分表》进行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评价。
(二)不良信用信息评价审核
各级园林部门应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对本级已提出的信用评价意见进行审核。不良信息评价意见审核主要对事实是否清晰,处理依据是否明确、处理资料是否齐备、信用评价意见是否准确、同一事项是否重复评价等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及时告知被评价企业,5个工作日内企业未提出申诉或经申诉已经核查结束的,由各级园林部门或受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将不良信用评价信息推送市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终审。终审为形式化审核,即仅对评价赋分是否准确、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核。
(三)不良信用信息评价申诉处理
企业如对不良信用评价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核结果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向作出评价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核查,及时作出处理并告知企业处理结果。
(四)园林绿化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的不良信用信息管理。
参与园林绿化工程的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的不良信用行为,将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向市住建部门抄报,由住建部门进行相关信用管理。
三、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布与调整
市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办法》进行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布、动态调整。企业对公布的评价结果有异议按《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提出。
(二)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的应用
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的应用依据《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招标投标项目包括政府采购及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园林绿化建设、养护项目,招标人(采购人)应在招标(采购)文件的综合评分标准中,设置不低于总分10%权重的信用评价分,折算方法为信用得分=权重值×当期信用评价结果得分。
(三)信用评价结果在监管工作中的应用
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在监管工作中做好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2020年5月7日
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济园林字〔2020〕1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