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绩效评估专家库及专家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11 14:44


 

 

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

 

 

济公管办〔2019〕3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绩效评估专家库及专家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国有企业、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为加强对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绩效评估工作的管理,规范绩效评估专家库建设和专家行为,根据《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绩效评估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参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了《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绩效评估专家库及专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19年9月11日

 

 

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绩效

评估专家库及专家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绩效评估工作的管理,规范绩效评估专家库建设和专家行为,根据《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绩效评估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参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绩效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库”)是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组建,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特许经营权等提供评估服务的专家库。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绩效评估专家(以下简称“评估专家”),是指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和要求,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选聘并纳入评估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绩效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评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以及评估专家的资格认定、选聘、入库等活动。

第五条  评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建设、分类实施、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评估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修订绩效评估专家库和专家管理规定;

(二)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好评估专家的资格认定、选聘入库、培训考核、动态管理等;

(三)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绩效评估活动中评估专家的抽取使用及职责履行情况。

(四)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绩效评估活动中评估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做好本行业评估专家的征集、资格审查、业务培训、考核等工作;

(二)协助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监督本行业评估专家履行职责;

(三)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对本行业评估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八条  评估专家按照国发改委等十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规定分专业入库。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评估专家。首批评估专家从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相关专家库中选取,编入评估专家库。后续评估专家按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格条件确定。

第十条  入选评估专家库的评估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在绩效评估活动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精通专业业务,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取得省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资格5年以上评标期间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国家或省勘察设计大师、监理大师、建造大师等称号;

2.一级(甲级)及以上建设类企业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技术负责人;

3.具有高级职称并获国家或者省部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优秀建设类执业注册师(资格分级的,应为一级);

4.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18年以上,且具有重大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工程建设及管理的经历或者具有高级职称并有与建设专业有关的国家注册执业资格。

(三)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绩效评估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绩效评估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评估专家的选用程序包括申请、资格确认、培训考核、信息录入等环节。

(一)申请。凡具备第十条规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均可由本人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绩效评估专家资格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2.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等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3.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4.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资格确认。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申请专家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培训考核。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专家,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统一组织业务培训及考核。

(四)信息录入。通过培训考核的专家,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将专家信息录入评估专家库。

第四章  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二条  参加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绩效评估工作的评估专家由服务机构从评估专家库中抽取。评估专家的抽取时间应当在绩效评估活动开始前半天或1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天。

第十三条  同一绩效评估项目,来自同一单位的评估专家只能为1人。

第十四条  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绩效评估工作前3年内与绩效评估项目交易参与方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绩效评估项目交易参与方的董事、监事,或者是绩效评估项目交易参与方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者是绩效评估项目的评标专家;

(二)绩效评估项目交易参与方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绩效评估项目交易参与方聘用的顾问;

(三)参加绩效评估工作前3年内与绩效评估项目交易参与方发生过法律纠纷;

(四)与绩效评估项目交易参与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同一绩效评估项目的评估专家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六)与绩效评估项目交易参与方有其他可能影响绩效评估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其他关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估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绩效评估工作的相关交易参与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工作人员发现评估专家与相关交易参与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五条  绩效评估计划时间开始后,出现评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充抽取评估专家。发生无法及时补足评估专家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绩效评估工作,妥善保存绩效评估相关文件,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直接确定评估专家

(一)评估专家库没有符合条件专家人选的;

(二)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估专家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随机抽取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七条  评估专家在绩效评估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主动出具身份证明,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相关工作人员统一保管。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绩效评估资料。

第十八条  评估专家劳务报酬参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28号)执行。

第五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评估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约请,参加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绩效评估工作;

(二)查阅与绩效评估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对文件资料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有权要求相关主体作出解答或者澄清;

(三)依法依规独立进行绩效评估,提出绩效评估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对绩效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五)按照规定获取参加绩效评估工作的劳务报酬;

(六)抵制和检举绩效评估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评估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参加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绩效评估工作;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原则,根据绩效评估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绩效评估,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遵守绩效评估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相关交易参与方,不得收受相关交易参与方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对绩效评估过程保密,不得泄露绩效评估文件、绩效评估情况和在绩效评估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者举报绩效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质疑、投诉、申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

(七)参加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估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评估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评估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的,暂停或者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绩效评估工作的;

(二)因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再适宜继续参与绩效评估工作的;

(三)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继续参与绩效评估工作的;

(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估专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得以专家名义参加绩效评估工作: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绩效评估2次以上,或者确认参加绩效评估后,不参加评估且未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请假的;

(二)个人绩效评估意见2次以上被提出异议,且被证实绩效评估工作存在明显过错或不公正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四)考核不称职的。

第二十四条  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信用管理: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委托或代替他人参加绩效评估的;

(三)在绩效评估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绩效评估活动正常进行的;

(四)在绩效评估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行为的;

(五)拒绝在绩效评估报告上签字,且未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的;

(六)不协助、不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工作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估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再聘用: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估专家资格的;

(二)私下接触交易参与方的;

(三)收受绩效评估项目交易参与方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四)在绩效评估结果确定之前,泄露评估专家名单和参与的绩效评估项目的;

(五)泄露绩效评估文件、绩效评估情况和在绩效评估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六)发生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2次以上者;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影响绩效评估结果的行为。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9年9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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