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绩效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11 14:41
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
济公管办〔2019〕2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交易绩效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国有企业、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绩效评估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绩效评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19年9月11日
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
绩效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绩效评估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特许经营权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绩效评估(以下简称“绩效评估”)是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绩效评估委员会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流程、相关资料、评标结果、交易参与方行为等规范性或合理性进行评估。
第四条 绩效评估项目主要包括:
(一)对社会、经济影响较大的项目;
(二)交易过程中有重大异议的项目;
(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项目。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绩效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分中心)负责提供评估场所、有关资料和音视频录制存储等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资料收集、会议组织、出具评估报告等工作。相关交易参与方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绩效评估专家库,监督评估专家的抽取。第三方服务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绩效评估委员会。
绩效评估专家库和专家管理规定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绩效评估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绩效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交易流程规范性评估;
(二)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规范性、合理性评估;
(三)招标控制价编制规范性、合理性评估;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合理性评估;
(五)项目评标结果合理性评估;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规范性评估;
(七)招标人行为规范性评估;
(八)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性评估;
(九)投标人行为规范性评估;
(十)有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性评估。
第八条 交易流程规范性评估,主要采用定性分析的方式,评估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前期手续;
(二)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场交易登记;
(三)未按有关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或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未按有关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四)未按有关规定编制、发售招标文件,或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未按有关规定编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未按有关规定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或答复异议;
(六)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未按有关规定组织资格审查;
(七)未按有关规定组织开标、评标;
(八)未按有关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答复异议;
(九)未按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十)未按有关规定进行中标结果公示、答复异议;
(十一)未按有关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
交易流程规范性具有第(一)至(十一)项情形之一的,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具有第(十二)项情形的,评估意见为“不合格”。
第九条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规范性、合理性评估,主要采用定性分析的方式,评估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含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内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等关键信息与招标公告不一致;
(三)招标文件中否决投标的标准、评标因素、评分标准、调价方法等关键信息缺失或故意隐瞒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招标文件中资格条件要求不明确;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当,分值分布、分值计算方法不科学,设置过多主观打分项,技术分值、商务分值比例不合理等;
(六)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具有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具有第(六)项情形的,评估意见为“不合格”。
第十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规范性、合理性评估,主要采用定性分析的方式,评估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
(二)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
(三)招标控制价未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预算投资范围内;
(四)计算材料价格费用时,未按发布的造价信息指导价计算或明显偏离市场价;
(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费计算不准确,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
(六)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形。
若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评估意见及相关材料,由其责成招标人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合理性评估,由绩效评估委员会采用量化打分的方式得出各成员评标合理性得分E(确定方法详见附件),按以下标准确定对其评标合理性的评估意见:
(一)E≥85分时,对其评标合理性的评估意见为“合格”;
(二)85>E>70分时,对其评标合理性的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
(三)E≤70分时,对其评标合理性的评估意见为“不合格”。
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合理性的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时,绩效评估委员会应具体分析该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情况,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项目评标结果合理性评估,根据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评标合理性得分E,按以下标准确定对项目评标结果合理性的评估意见:
(一)当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合理性得分E低于85分的人数小于等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1/3时,对项目评标结果合理性的评估意见为“合格”;
(二)当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合理性得分E低于或等于70分的人数大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1/2时,对项目评标结果合理性的评估意见为“不合格”;
(三)当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合理性评估情况介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间时,对项目评标结果合理性的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规范性评估,主要采用定性分析的方式,评估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不按时参加评标,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以上;
(二)进入评标区域不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
(三)擅自离开评标区域或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
(四)在评标结束后,将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
(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审意见;
(六)索要不合理费用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个人评分与其他成员存在重大分歧未作出书面说明,或虽作出书面说明但解释不合理;
(八)不如实填报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九)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十)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文件重大偏差,影响评标结果的;
(十一)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未提出否决意见;
(十二)不遵守评标现场制度和规定,严重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
(十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第(一)至(十二)项情形之一的,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第(十三)项情形的,评估意见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招标人行为规范性评估,主要采用定性分析的方式,评估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不按招标方案核准意见进行招标或擅自改变招标方式;
(二)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四)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六)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七)泄露评标委员会组成等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八)在招标过程中,向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明示或暗示中标意向;
(九)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十)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或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
(十一)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的异议给予合理的答复;
(十二)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
招标人具有第(一)至(十)项、第(十二)项情形之一的,评估意见为“不合格”;招标人具有第(十一)项情形的,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性评估,主要采用定性分析的方式,评估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擅自修改或伪造招标前期手续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
(二)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不按标准范文(本)格式编制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
(四)拟定的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对评标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招标文件或者书面答疑材料未按程序发放给投标人;
(六)开评标活动准备不充分、组织混乱,产生不良影响;
(七)泄漏评标委员会组成等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八)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九)对招标过程中投标人提出的书面质疑问题,答复不及时、不准确或处理不当;
(十)明知招标人、投标人或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而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十一)在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明招暗定、向投标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因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失误造成评标结果错误,导致重新招标;
(十三)资料汇编内容不全或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
(十四)未按规定配合绩效评估工作;
(十五)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
招标代理机构具有第(四)、(七)、(八)、(十一)、(十五)项情形之一的,评估意见为“不合格”;具有以上其他情形之一的,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
第十六条 投标人行为规范性评估,主要采用定性分析的方式,评估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无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范围参加投标,借用资质证书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等;
(二)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他投标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私下接触或围标、串标的;
(三)提供虚假证件、业绩、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
(四)以低于成本的投标价格竞标;
(五)中标后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资格或未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六)已按公告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但开标时提供的业绩材料明显不符;
(七)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度相近,又无合理理由;
(八)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
投标人具有第(一)至(四)项、第(八)项情形之一的,评估意见为“不合格”;具有第(五)至(七)项情形之一的,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
第十七条 有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性评估,主要采用定性分析的方式,评估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二)监管不力,未发现交易过程中应当发现的重大差错或失误;
(三)未对发现的重大差错或失误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
(四)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串通,干扰或影响评标公正性;
(五)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
有关工作人员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评估意见为“不合格”。
第三章 绩效评估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评估中发现财政资金使用不合理的,向财政部门提供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由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评估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因评标结果不合理等影响交易结果合理性的,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供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绩效评估是加强交易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其结果可作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工作的参考,对在绩效评估中存在问题的有关交易参与方,可视情况进行约谈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估情况纳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相关动态管理体系,并进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绩效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济公管办〔2019〕2号)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