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13 18:02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市中政办字〔2019〕2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防范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突出问题,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含义

本通知中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一是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是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或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是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

前款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四、严格规范招标投标程序

全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准招标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二)选择代理机构。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各项内容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开招标的工程,施工招标应采用国家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并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应按照有关规定载明具体评标标准和方法。

(四)办理交易登记。招标人持项目审批手续、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等项目合法合规性材料到交易中心现场或网上办理交易登记。

(五)发布公告文件。招标人应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交易信息进行网上提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上述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审核通过后,在法定媒体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六)组织开标评标。招标公告发出后,招标人可到交易中心现场或网上预约开、评标厅。招标人委托交易中心从全省统一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评审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专家,评标评审委员会独立完成评标评审,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七)公示中标信息。招标人应当自收到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八)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签订的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一致,不得另行签订背离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施工。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建立监管机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发改部门综合管理、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监管、监察机关监察和审计部门审计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建立联合检查、抽查机制,对进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要积极做好对上协调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程序,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快建立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行业监管。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电子行政监督系统,实行开标现场监督执法和全过程在线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及时汇总有关监管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等,对有较多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记录,或经大数据分析系统检测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市场主体,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将违规情况及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的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转报监察机关,并协助开展调查。     (三)规范招标行为。招标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不得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或不按招标方案核准意见进行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不得拒绝签订合同或提出额外附加条件,不得有与投标人或专家成员恶意串通、违规实施招标投标行为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后,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应进场交易而擅自未进场交易的事项,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中止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不得办理后续相关手续,同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廉政的规定,严禁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对违纪违法违规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不得干扰中标单位正常工作,不得干预正常监督执法活动。情节轻微的,实施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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