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协同监管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28 09:42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协同监管机制的通知

 

(财办库〔20164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财政部门加强与审计部门协同配合,并强化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报告,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协同监管机制,更好地发挥法定监督管理部门协同监管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协调的主动性,在完善财政部门全流程业务监管职责的基础上,定期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统计信息和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抄报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促进三部门间政府采购监管相关信息互通与共享,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管,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建立台账制度,对监督检查处理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和归类,及时登记处理结果信息,涉及国家公职人员违纪线索的,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接收督办机制,对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移交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指定专人负责问题线索的登记和催办工作,确保依法调查处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与审计部门沟通,及时提供政府采购监管工作重点,定期向审计部门提供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纳入审计部门开展的相关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对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各级财政部门内设机构要加强业务联系,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发现的涉及政府采购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处理。

财政部办公厅

201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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