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3-05-10 00:00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鲁价费发[2012]126号
济南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请示》(济价费字〔2012〕1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依法取得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资质的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活动,可按照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
二、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可按照鲁价费发〔2001〕243号文件规定执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可按照鲁价费发[2010]17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交易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按规定程序和内容提供服务,确保交易服务质量。收费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依法纳税。按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批复自2012年12月1日执行,有效期至2013年11月30日,期满后另行报批。
山东省物价局
20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