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3-05-10 00:00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鲁价费发[2012]126

济南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请示》(济价费字〔2012121)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依法取得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资质的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活动,可按照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

二、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可按照鲁价费发〔2001243号文件规定执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可按照鲁价费发[2010]17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交易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按规定程序和内容提供服务,确保交易服务质量。收费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依法纳税。按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批复自2012121日执行,有效期至20131130日,期满后另行报批。

山东省物价局

201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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