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12-13 00:00

济 南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济财采〔20095

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政府采购

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

为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济南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预算管理  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925印发

 

济南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部门拟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当年市级政府采购范围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直部门,是指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

第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指部门预算中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及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和调整;

(二)采购项目按采购目录细化;

(三)采购资金专款专用;

(四)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引导作用;

(五)集中采购、统一支付;

(六)不办理无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统一批复。

第六条  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要将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列出,并细化到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下项级品目,形成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资金来源,是部门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八条  市直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财库〔200729号)、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等文件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以及环保节能等产品。采购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内货物和服务的,应当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标明自主创新产品。

第九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坚持自下而上的程序,从基层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采购资金来源、品目编码、采购数量或配备标准等,经汇总平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形成年度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由市财政局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到各部门。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第十条  市直部门应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市级政府采购预算,按项目实施进度,于每季度末20日前编制下季度分月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批准。每月10日前集中报送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当月采购申请,采购资金落实后,交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追加、调整。年度内追加或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确需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应由部门形成书面报告,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采购申请。市财政局不受理无采购预算的采购申请。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应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须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市财政局批准的政府采购申请开展采购活动,不得办理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申请或超计划的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政府采购资金要逐步实现国库直接支付。直接支付实施前,市级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由各部门在批准政府采购申请后,将采购资金足额存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市财政局统一支付。对于大型财政投资(或拼盘)项目资金无法一次到位的,由部门形成书面付款承诺,经财政局分管业务处室确认后,可以办理分期付款。

第十五条  实施政府集中采购节约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在未实现国库直接支付前,原则上留归部门使用。国库直接支付实现后,按国库支付的有关规定处理。

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当年无特殊原因而未执行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属基本支出的,市财政局取消采购项目,按照市直部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处理;属项目支出预算的,市财政局将追减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对于市财政局集中支付的资金,市直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列报本部门支出,并作相应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市直部门应当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与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及有关单位的协调与衔接,认真做好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市直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编制2010年度预算起施行。市财政局此前出台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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