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12-13 00: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综合处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文件

济财采〔200910

  各县(市)区财政局、应急办,市直各部门:

关于印发《济南市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政府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能力,规范采购行为,确保应急采购及时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济南市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

 

 

 

 

 

附件

济南市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为加强政府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能力,规范采购行为,确保应急采购及时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济南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政府部门获得的捐赠资金)应急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按本办法的要求执行。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获得的捐赠资金,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获得的各类捐赠资金,以及以中国政府部门名义获得的国外政府和非政府机构捐赠的资金。

二、应急项目包括的情形

(一)因突发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二)未列入年度计划,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且临时追加并需要紧急采购的政府重点项目。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三、应急项目不包括的情形

(一)与某一应急事项不直接相关的其他配套采购项目;

(二)有明确的项目进度要求或已列入年度计划,因采购单位不及时申报、提供采购文件编制材料等自身原因造成延误的项目;

(三)部门和单位因内部原因自定的应急项目。

四、应急项目处理的程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含获捐赠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规定的应急采购项目的,在保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由采购单位报财政局批准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应急采购,或自行以合理的价格向一个或多个供应商直接购买;紧急采购项目外的,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一)采购单位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采购方式申请,并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

1.依法采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自行采购的书面申请;

2.确定为应急项目的文件等书面资料;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据齐备的申报材料,属于因突发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的审批;属于未列入年度计划,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且临时追加并需要紧急采购的政府重点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的审批。

(三)采购单位在采购方式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报采购,并同时提供采购方式审批意见及编制采购文件所需的相关资料;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文件;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中标(成交)结果。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优先安排应急采购项目,合理设置资质门槛和技术参数,确保一次性完成采购。

(五)采购单位自行采购的应急采购项目,在采购完毕后由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五、责任追究

未按本办法执行的,参照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的通知》(济财采〔20096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办法由济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t; font-family: 宋体;">未按本办法执行的,参照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的通知》(济财采〔20096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办法由济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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