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印章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0-08-22 00:00

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

印章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中心印章的使用管理,维护中心的声誉和印章的严肃性,使其更好地为中心管理、采购业务实施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中心印章主要包括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印章、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资金结算专用章以及党支部印章和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的个人印鉴。

二、印章的管理

(一)中心公章、财务专用章、党支部公章由综合科统一管理;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个人印鉴由综合科指定专人管理。

(二)业务专用章由业务科室管理。

(三)印章管理人员妥善保管印章,不得委托他人代存、代管;必须按规定用印,严禁擅自用印,不准在空白纸、空白信笺、空白证明(介绍信)上加盖印章,也不能图省事,把印章交给来人自行用印。违规用印者,按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使用印章必须由主任批准,同时办理登记手续,用印人和印章管理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

(五)中心及党支部印章原则上不准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需外借使用者,须出具书面申请,注明使用范围、事项及期限,并由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审批,借印章人(科室)承担印章外借期间一切责任,印章使用完毕后应及时交还综合科。

(六)新刻、新启用印章由综合科统一办理,停止使用的印章,由综合科上缴局办公室。

三、印章的使用

(一)凡以中心名义发出的正式公文,送中心主任签发后方可到综合科加盖中心公章。

(二)凡以中心名义发出的一般便函,由各科室负责人签字,经中心分管主任签字后送综合科盖章。重要的便函,需经中心主任批准签字后,方可送综合科盖章。党支部印章须经党支部书记签字后方可用印。

(三)各科室因公出差的职工需使用中心介绍信的,应经科室负责人报告中心分管主任同意后,由综合科开具对外介绍信并盖章。

(四)个人需中心出具证明者,由本人先写书面说明,经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综合科科长审核后,方可出具证明并加盖中心印章。

(五)中心业务专用章须经中心分管主任签字方可用印。

(六)中心财务专用章以及办理有关财务手续需使用个人印鉴,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本制度未尽事宜,由综合科负责解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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