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正式核定产权交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鲁国资产权函[2007]49号)收悉。根据《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6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现将产权交易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登记挂牌手续费
产权交易机构在为产权交易双方办理登记、挂牌公告(公示)、撮合成交、办理交割、出具产权交易凭证时,向产权交易双方收取登记挂牌手续费,按照交易额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收费标准,每宗最低收费不少于2000元。
交易额 收费标准
1亿元以下(不包含l亿元) 1‰
1-5亿元(不包含5亿元) 0.8‰
5亿元以上 0.5‰
职工集体购买本单位产权的,受让方登记挂牌手续费减半收取。
未成交的,按产权交易机构实际服务项目,由产权交易机构与产权交易双方、有关中介机构按约定的价格收取费用。
二、交易佣金
开展产权交易代理业务、撮合产权交易双方成交,可以与客户约定佣金比例;未做约定成交的,收取佣金按下列的比例分段累进方法计费,每宗最低收费2000元。
交易额 收取比例
5亿元以上(不包含5亿元) 2‰
1亿元-5亿元(不包含l亿元) 4‰
2000万元-1亿元(不包含2000万元) 6‰
500万元-2000万元(不包含500万元) 8‰
500万元以下 10‰
产权交易机构不代理交易的不得收取交易佣金。产权交易机构会员代理交易的参照执行。
三、公告费
产权交易机构接受转让方委托发布产权转让公告,每宗按照5000元收取。
四、咨询服务费
咨询服务费由产权交易机构与客户双方按约定的价格收取。
五、计费办法
1、以拍卖、招标、竞投等竞价方式成交的以实际成交金额计算;
2、协议转让的,转让企业整体产权的按资产总额计算;以承担债务转让企业整体产权的,按资产总额计算;
3、部分产权协议转让的,按对应的净资产额计算;股权转让按净资产额计算。
产权交易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法纳税,收费标准在交易大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至2009年6月30日止。
二00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