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的通知(济国土资字〔2010〕158号)

发布日期:2010-11-08 00:00

济国土资字〔2010〕158号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各相关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行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与监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要求,现将我市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加强出让合同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济南市区范围内(下同),自2010年4月1日起(含4月1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人(现状补办出让的除外,下同),须在该合同宗地开工、竣工时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

二、2010年4月1日前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人,该合同宗地尚未开工、竣工的,应将该合同宗地开工、竣工时间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
  其中在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人,该合同宗地已竣工的,还需在2010年6月30日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该宗地的实际开工、竣工时间。

三、截至2010年4月1日,凡已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满一年未开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2010年6月30日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延迟开工原因。

四、自2010年4月1日起,凡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出让合同约定到期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延迟开工、竣工原因。

五、土地使用权人一律在宗地所在区国土资源分局申报相关材料,各分局初审后上报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负责汇总审核相关信息并根据市局土地利用处提供的相关供地台帐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六、土地使用权人申报时应填写《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申报表》,并分别提供相关材料:
  (一)申报开工时间的,应提供《施工许可证》或者其他开工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现场照片。
  (二)申报竣工时间的,应提供竣工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现场照片。
  (三)项目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的,应提供延迟开、竣工书面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七、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亦应按照上述要求及时申报项目开竣工的有关情况。

八、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土地使用权人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由于政府部门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不能按约定时间开、竣工,确需修改原约定时间的,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进行约定监管。

九、对不按时上报、拒不执行开竣工申报制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土地使用权人,市国土资源局将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相应的宗地按未开工、未竣工统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该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承担。

十、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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