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的意...
发布日期:2010-11-03 00:00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经过各级各有关部门十多年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对保护耕地资源,优化农用地结构,保障粮食安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要清醒看到,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在统筹规划、制度建设、资金征管、严格监管、突出重点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国土资源部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望各市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把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推向新阶段。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做好专项规划修订工作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后备资源的调查、评价和论证。以突出保护耕地为重点,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切实作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为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提供依据,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二、严格补充耕地,坚守红线不动摇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我省保护耕地坚守红线的艰巨性,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切实组织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低于规划规定的保有量任务。要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应立足于本市、县行政区域内补充完成。对于后备资源少、确实难以完成的,可经市、县级政府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在省域内统筹安排。各地要抓紧扩大补充耕地储备规模,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要一律实行“先补后占”,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要在一年内恢复利用,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实行统一备案制度。各市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均需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由省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动态备案。不备案的,其增加耕地不能计入完成的补充耕地任务,不能用于占补平衡。
要切实加强生产建设用地的复垦工作。强化源头控制,把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和省八厅局有关土地复垦规定,编制好复垦方案,完善责任机制,落实复垦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组织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挖掘补充耕地的潜力。
三、突出重点,切实加大基本农田建设整理的力度
今后各市在土地整理工作中,要重点抓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按照科学论证、统筹规划、集中投入、分步实施、共同建设的思路,结合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81号),大力推进具有本地区域特点的市级重大工程建设,特别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整理,努力在全省建成一批有影响、有特色、成效大、引导作用明显的示范工程。通过实施基本农田建设整理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积,按基本农田予以保护。
要大力加强基本农田的基础性工作,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切实查清本地区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和分布等情况,并落实到县、乡级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建立市、县、乡三级基本农田数据库,结合每年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及时更新数据库,实现基本农田的科学化管理。
四、拓展内涵,促进新农村建设
要结合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根据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方向和用途,认真组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置换工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鼓励改变以往项目建设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村庄土地整理”,促进农业生产向规模经营集中,引导农民居住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
各地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有计划地推进缓坡丘陵地、盐碱地、荒草地等未利用地开发,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积极拓展土地利用空间。
五、加强管理,切实实施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要进一步加强2007年底前实施的国家和省投资项目的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与财政部门相互配合,认真负责,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合理使用,切实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工作。凡是到期应进行验收的项目要在2009年底前全部竣工验收,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对项目实施和资金利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涉及项目设计变更的,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关于加快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7号)、《关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检查情况的通报》(国土资通〔2007〕7号)有关要求,抓紧进行分析研究,并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处理。对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实施而拟申请撤销的项目或已经申请撤销的项目,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抓紧协商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察看,并联合写出情况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项目资金按原拨款渠道缴回设区市财政专项管理,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拿出具体意见后再作处理。
六、明确职责,落实项目责任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纵向实行省级监管、市级负总责、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管理制度;横向实行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企业竞争介入、农民参与的管理制度,落实共同责任。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本市范围内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的管理工作,督促土地复垦责任人履行复垦义务。重点强化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和标准,编制实施专项规划,组织实施省级重大工程,指导县(市、区)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统筹组织完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任务。
县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落实部、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标准,落实规划,组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和土地权属调整,组织群众对项目的听证,组织项目实施和群众参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七、完善政策,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省每年年底前对各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和补充耕地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超额完成计划任务和耕地保有量增加的,按超出部分适当给予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奖励;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不落实的,要加倍扣减相应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报批建设用地时,要把好专项资金征收关,在依法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用地手续;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后,经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完成补充耕地计划的,在土地整理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应优先用于增加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应纳入建设用地供地计划,并优先用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公司、企业等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拓宽资金渠道,形成投资多元化,使土地开发整理更具活力。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