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房地产开发网络管理和新建商品房网上销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1-02 00:00

文号: 济建开字[2006]3号 颁布单位: 济南市建委
颁布日期: 2006-7-25 生效日期: 2006-8-1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代理企业:
 
    为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透明度,保障交易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利益,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的规定,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的各项业务和新建商品房销售将通过济南市房地产开发与网上销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本市市区内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高新、长清区规划区域内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预(销)售审批和商品房销售,均应登陆济南建设网(www.jncc.gov.cn)或济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www.jnfdc.gov.cn)(以下简称建委网站)房地产开发与网上销售管理系统进行。
(二)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开发项目手册管理、统计报表管理等房地产开发管理业务,也通过该系统进行。     
            
二、网上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资质申请、资质年检、资质变更、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办理、预售申请等与开发管理相关联的业务时,应先在已上网微机的USB端口插入企业身份识别锁,并登陆建委网站的房地产开发与预(销)售管理系统,按要求和提示,准确录入有关数据、文字及图片后,方可进行网上的有关业务操作与办理。
(一)商品房预(销)售的申请
    申请商品房预售及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先通过网上房地产管理系统填报商品房项目相关信息,并根据申请事项向市政府审批大厅建委审批窗口提交相关资料。
1、商品房预售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网上填报后,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工程建设投资达到25%以上的证明(原件1份);
(9)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设置抵押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10)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规划总平面图及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提供的商品房面积预测绘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商品房现售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1)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商品房质检验收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商品房配套设施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提供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网上填报后,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原件1份)。
(二)商品房预(销)售的审批
    市建委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申请后,通过管理系统复核商品房项目信息填报情况,进行网上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证明的,通过建委网站网上楼市栏目,即时公布下列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证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售许可证号或备案号,开发建设单位名称、楼盘名称、楼盘座落、房屋类别、可销售面积等;
2、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结构、面积等测绘结果;
3、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4、商品房销售示范合同文本、定金合同文本;
5、商品房拟销售平均价格。
(三)网上商品房销售的有关要求
1、商品房定金合同及买卖合同的签定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就可销售的房屋协商拟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定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2)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定金合同的内容,买受人自行设置密码,合同文本网上提交后,合同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联机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定金合同,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定金合同文本由系统即时完成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由房管部门完成备案,并由现行备案方式逐步过渡到网上即时备案。
(3)楼盘表标识公示,即合同提交后,商品房楼盘表随即标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销售或预定。
2、有关注意事项
(1)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及定金合同文本,由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定金合同文本基础上修订调整的,应当向市工商局备案后再提交市建委进行网上公示。
(2)商品房拟销售均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时在网上操作系统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销售均价的,应即时在网上操作系统中进行变更。
(3)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证明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订人签订定金合同后,应在规定时间(15天)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超过规定时间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金合同自动注销,网上操作系统商品房楼盘表恢复显示该套商品房为可销售房源。定金合同网上提交后,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合同主体不得变更。
 
三、在售楼盘入网销售的办理程序
    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已取得现房销售备案证明的未售完的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2006年8月1日至8月3日内到市建委领取《在售房屋入网认证表》,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资质、项目信息,由市建委分批安排时间(入网截止时间),持以下资料办理入网销售手续。
(一)已填写完整的《在售房屋入网认证表》(原件1份);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预测或实测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楼盘已售、未售部位详细清单列表(原件1份)。
 
四、有关要求
    房地产开发与网上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的建立与实施,是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方式与管理手段的一项重大改革,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中介企业要切实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一)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与商品房网上预售工作制度。网上房地产管理系统运行后,有关房地产开发管理的各项业务均从网上进行,凡不通过网络申请、申报的,不予办理相关许可事项,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合同需从网上联机打印。
(二)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体系。推行商品房网上销售,是防范开发商无证售房、一房多售、重复抵押、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保证商品房销售公开透明的有力措施。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通过网络填报有关企业数据、经营信息和统计报表,主管部门将定期检查并公示各企业的系统使用情况。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强自律,凡有违反诚信承诺以及有不良销售行为的,将予以网上暴光,并载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停止其销售行为。
(三)配备相应的业务骨干及网络设备。各企业要选配懂业务、熟悉微机操作的人员使用开发管理系统,并为之配备必要的电脑设备和网络设备,自觉地参加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指导。
(四)加强身份识别锁管理。企业的身份识别锁,是开发企业登陆开发管理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的唯一的加密设备。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使用保管制度,防止身份锁丢失导致企业数据泄露和系统损坏。一旦发生身份锁丢失或故障,请立即报建委信息中心,以采取相应措施。
业务咨询电话:86157609 
技术服务电话:86157601 
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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