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11-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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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2009-7-15 生效日期: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务工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工单位主体的确认     建筑行业用工单位的主体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按资质类别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企业项目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进行劳务作业发包,不能作为用工主体招用劳务人员。严禁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组织和个人。严禁劳务分包企业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发包。     二、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     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在招用劳务人员时,必须依法由企业与劳务人员本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项目部名义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现场劳务分包企业和劳务人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监理企业应对工程项目现场用工主体与劳务人员合同签订,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应当在履行劳动义务之前与劳务人员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允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三、劳动用工管理     (一)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法规,并组织制定本企业招工管理、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施工现场劳务人员考勤、工资发放、劳动纠纷处理办法等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和措施,监督本企业所属项目部的工资支付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本企业的劳动用工纠纷和争议。 项目负责人是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负责贯彻落实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制订施工现场劳务人员考勤、工资发放、用工上岗、劳动纠纷处理等相关管理制度,并现场公示。 总承包企业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专业承包企业的工程款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费。项目部专职人员现场监督用工企业将工资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到每位务工人员,不得由他人代领及发放。     各建筑业企业应在施工现场的醒目处公布本企业劳动纠纷举报投诉电话,落实受理人员,建立畅通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本企业所属项目部的各类投诉。     (二)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落实劳动用工管理人员     企业应建立劳动用工分级管理制度。配置相应机构和管理人员。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应设立劳动用工管理机构,配置满足与本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劳动用工管理人员。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现场工程项目部必须设立一名专(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劳务分包企业所属每个施工现场必须配置一名以上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     (三)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台帐,实行实名制管理     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工程项目部和劳务分包企业应指定专(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用工根据身份证、上岗证、劳动合同等证件实名进行登记造册,并根据流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统一的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管理台帐(见附件)。劳动用工管理台帐中的《济南市建筑施工现场劳动用工情况实名登记表》、《济南市建筑施工现场劳动用工考勤表》、《济南市建筑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工资发放表》要求一式三份,一份由企业存档,一份由项目部存档,一份由施工现场专(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留存备查,不得虚报、瞒报、漏报。监理企业负责审核监督。     工程项目无劳务作业分包的,由项目部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劳务人员的上岗考勤、工作量考核和工资发放表的编制,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表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工程项目实施劳务作业分包的,由劳务分包企业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人员的上岗考勤、工作量考核和工资发放表的编制,劳动用工工资发放表须报项目部审核并存档。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全面掌握施工现场所有劳动用工上岗出勤情况,每月对劳务分包企业报送的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表和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检查、核实,其完成工作量应月结月清,并及时支付劳务分包款。     企业对存在质量或安全等问题的劳务人员进行处理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且必须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现场劳动用工持证上岗管理     从事技术工种的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应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才能上岗。     为便于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的管理,企业应设立门禁制度,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务人员,企业必须制作发放工作证,工作证上必须载明姓名、工种、用工企业名称、人员编号等基本信息,并粘贴本人照片,本人必须佩带。未佩带者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四、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     市建委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管理,强化市场和现场联动,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发放、用工上岗、健全管理台帐以及劳动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要加强所属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管理台帐、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用工上岗等情况进行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劳动纠纷,并及时将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市建委。     建立畅通的投诉举报渠道。市和各区、县(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落实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处理辖区内建筑施工的劳动纠纷。     对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市建委将加大奖惩力度,并将奖惩情况在市建委“济南建筑业管理信用网”上进行记分和公示。对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建筑业企业及项目部,将给予通报表扬。对不按规定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和劳动用工管理台帐等情况,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对因管理不规范发生拖欠、克扣工资和其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引发的劳务人员围堵交通要道、政府机关和干扰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社会影响恶劣的,或累计扣分较多的,视情节将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停业整顿、停止招投标活动、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和个人执业证书等处罚。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1、《济南市建筑施工现场劳动用工情况实名登记表》     2、《济南市建筑施工现场劳动用工考勤表》     3、《济南市建筑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工资发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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