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责任的若干意见》《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实施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监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承担监理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项目其他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其他监理人员必须经过监理培训,具有同类工程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关证书。上述监理人员还应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继续教育。
第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段内,一般只宜承担一项工程委托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如同时承担多项安全监理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能超过三项。监理单位应当在大型工程项目,或工程总量不大,但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实施安全监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支持和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安全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能免除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也不能免除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他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监理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应做好以下安全监理工作:
(一)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文件、建立和完善内部安全生产监理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规范安全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施工现场安全例会等。
(二)在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时,发现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
(三)审查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审查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等。
(六)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情况。以及建立岗位责任制的情况。
(七)检查施工单位是否针对施工现场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八)检查施工单位拟投入施工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特别是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打桩机械等大型施工机械)的检测检验、验收、备案手续。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理实施办法。危险性较大工程包括: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五)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安装、拆除工作。
(六)起重吊装工程。
(七)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
(八)爆破工程。
(九)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4) 6m以上的边坡施工;(5) 人工挖(扩)孔桩施工;(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组论证审查意见完善以下工程安全监理实施办法,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专家组意见完善施工方案: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深基坑工程。
(二)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三) 30m及以上高空作业工程。
(四) 深水作业工程。
(五) 土石方爆破工程。
(六) 施工安全难度较大的起重吊装工程。
(七) 其他危险性较大需要专家论证审查的工程。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编制的建筑工程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包括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有关措施等监理文件必须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
(一)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安全技术标准和已经通过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二)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检查施工单位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对易发生事故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对基坑支护、临时用电、脚手架、模板、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其他需要安全技术验收的工程实施平行检验。
对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违反强制性标准并存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情况严重,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三)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对建筑工程的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施工进行阶段性安全评估;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施工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审核施工现场大型施工机械(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使用登记备案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下达暂停使用指令,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
(五)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使用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对大型施工机械维护保养、检测检验、验收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投入、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总监不予签认,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建立和规范安全监理全过程资料:
(一)监理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制度,规范资料管理工作;工程竣工后应将安全监理资料立卷归档。
(二)安全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能够反映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全貌。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应当以文字材料作为传递、反馈、记录各类信息的凭证。
(三)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志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审阅监理日志。
(四)监理月报应包含安全监理内容,对当月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状况和安全监理工作做出评述,报建设单位。必要时,应当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
(五)提倡使用音像资料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和施工安全隐患,并摘要载入安全监理月报。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巡查时,应当检查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情况,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听取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对监理单位反映的施工单位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义务的情况,要及时、认真进行调查,并依法严肃处理,处理情况要通报建设、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文明生产总体评价和安全文明工地等评优活动时,应听取监理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 监理人员在实施安全生产监理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合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