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济建科字[2006]7号 |
颁布单位: |
济南市建委 |
颁布日期: |
2006-11-3 |
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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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提高节能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暂行管理办法》和《济南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提出要求,意见如下: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应严格执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和《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为确保节能建筑工程的质量,工程中必须使用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保温材料、节能门窗等,必须是按规定通过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认定的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墙体材料严禁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要求进行节能设计,设计文件中必须单设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出具审查合格书。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审查机构应每月月底报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备案。
节能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三、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确需设计变更的,必须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四、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新型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凡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节能指标的不得使用。
五、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对不遵守设计文件要求、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设备设施等,监理工程师应不予签字,并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式监理。工程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六、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筑节能工程实施情况列入竣工验收内容。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重点是建筑物围护结构(外墙、楼梯间隔墙、屋面、阳台、门窗、玻璃幕墙、地下室顶板等)和供热采暖与制冷系统。对无法直接判断或者认为有严重施工缺陷的重要建筑节能部位,可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建筑节能检测。
凡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和违反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做好材料监督、施工过程监督和竣工验收监督。发现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项目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定期书面报给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凡未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八、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建筑节能和墙改有关规定及标准的,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济南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给予处罚。
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