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的通知(试行)

发布日期:2010-11-02 00:00

 
文号: 济建设字[2004]13号 颁布单位: 济南市建委
颁布日期: 2004-12-31 生效日期: 2005-1-1
       
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有关部门: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4号令),深入做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由政府强制实施的一项审查,是政府监管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手段。我市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是简化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环节,规范审查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程序。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三、市建委负责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市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办公室(简称审图办)的日常管理,同时对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须经市建委登记备案,方可在本市开展审查业务。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执行《济南市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一)报送和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须报市审图办,实行一门受理,集中审查,统一批复。
(二)审查委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市审图办交联审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经市建委政策性审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
(三)审查备案。审查机构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审查情况报市建委备案。备案时应提交《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报告、审查合同、收费票据及其他相关资料。
符合备案条件的,市建委出具《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以下简称《备案书》,见附件一)。对审核中发现审查机构存在问题的,不予备案,并将审查机构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责令整改或改由其他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对责任机构或个人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在本市承接审查业务资格。
(四)联合审批。联审各部门审查合格后,分别出具各自批准文件或审查结论性文件,由审图办统一汇总后,出具“济南市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联络单”,交付建设单位。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未经市建委备案,无《备案书》的,审图办不予开具“济南市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联络单”,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五、在本市所有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单位及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论隶属关系,均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市建委将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纠正审查机构或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有关部门、单位在进行工程施工、监理、验收及执法检查时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密切配合,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
 
六、自2005年1月1日起,市建委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再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附件一: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
附件二: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政策性审查意见书
附件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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