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南市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11-02 00:00

文号: 济建发〔2007〕19号 颁布单位: 济南市建委
颁布日期: 2007-7-1 生效日期: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建筑业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优先的原则,根据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结合中共中央统战部、建设部《关于实施“温暖工程”农民工培训项目的通知》,通过搭建贴近施工项目、贴近农民工的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的组织管理和教育培训,以施工现场为依托,采取多种形式,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点),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维护农民工权益,丰富农民工文化生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建筑业的发展和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和用工行为出发,加强对用人单位监督指导。鼓励建筑业企业自主开展本企业在岗一线从业人员初级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建筑业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实抓好对建筑业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各建筑业企业要在建筑工地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或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点,通过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点),把农民工组织起来,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培训、权益保护、思想和文化教育等服务。
 
二、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以工地为单位。教育培训内容要按照工程进度和农民工的实际需要确定,重点是安全知识、法律法规、文明礼仪、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卫生防疫、操作技能等内容,培训要注重实效、方法可以灵活多样。
 
三、从2007年下半年起,凡是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М² 以上的或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地,工程开工后,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也可选择农民工集中居住的场所,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点),负责本企业和专业、劳务分包企业使用一线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四、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点)由工程项目总包企业负责组建和管理,工程项目部具体负责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要积极配合总包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教育培训。
 
五、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点)的建设费用主要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负担,可在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费中安排。
 
六、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点)申请建立的基本条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与培训工种、等级和类别相适应的培训考核场地、设施,具有组织管理能力并熟悉培训工种的管理人员,任教的专(兼)职教师,主要由企业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员组成。工程总包企业要制定农民工学校的培训、师资、管理、考核等规章制度,积极发挥农民工业余学校的综合作用。
 
七、培训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应具有与建筑职业教育培训相适应的培训场地、教室,配置黑板、桌椅等基本教学设施,可利用施工现场的食堂、会议室、活动室等,有满足职业技能岗位培训要求的实习工厂或实习工位。并悬挂“×××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点)”标识。经市建筑职业教育管理部门现场考核认定后,即可开展一线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八、已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点)的企业,应用好“职工教育经费”,市职业技能管理部门将按照各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点)每年完成培训人数的多少,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和奖励,以鼓励企业扩大对一线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数量,提高对建筑业一线工人职业教育的普及率。
 
九、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点)创建工作的指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点)的建立、企业每年培训一线从业人员的人数、施工现场持证上岗和人证相符的比例等情况,作为企业参加各项评优的主要依据。
 
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市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济南市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领导小组,市建委副主任徐晓明同志任组长,市建委副巡视员赵世忠同志任副组长,市建委建管处、质安处、队伍处、安监站、清欠办、技能办等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技能办。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工作责任,共同做好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点)创建工作,全面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促进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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