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济建拆字〔2007〕11号 |
颁布单位: |
济南市建委 |
颁布日期: |
2007-6-26 |
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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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融资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301号)的有关规定,拆迁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0.21%收取。为了支持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经主任办公会研究,现就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工程拆迁管理费收取问题通知如下:
凡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棚户区改造工程,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拆迁管理费。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