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办理拆迁灭失房屋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1-02 00:00

文号: 济建拆字〔2006〕9号 颁布单位: 济南市建委
颁布日期: 2006-12-15 生效日期:  
       

各拆迁单位、有关建设单位(拆迁人):
 
    为规范房屋拆迁及房屋产权管理秩序,加强拆迁房屋的注销登记工作,依据《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后实施的拆迁工程,拆迁人或拆迁单位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同时应收回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书。被拆迁人拒绝移交或者已丢失产权证书的,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载明。
 
二、拆迁人或拆迁单位自取得拆迁验收合格证之日起15日内,应当持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验收合格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等有关资料,到市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拆迁验收的,拆迁人或拆迁单位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验收合格证,到市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拆迁房屋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四、市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拆迁房屋注销登记手续后,应作出房屋注销登记的书面决定,送市拆迁管理部门备查。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拆迁房屋注销登记工作,派专人对拆迁房屋注销情况进行清理,对尚未办理拆迁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的,务必在2007年6月底以前全部办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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