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点)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0-11-02 00:00
第一条 为了规范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建设活动,切实加强宏观调控,避免资源浪费,减少城市粉尘污染,确保预拌混凝土及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点)的活动(以下称搅拌站建设活动)及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意见。
第三条 受市建委委托,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建设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新建搅拌站的选址应坚持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原则,在供应半径10~15公里的区域内不宜建设两个(含两个)以上搅拌站。
第五条 从事搅拌站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搅拌站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标准建设相应的办公、试验用房屋等附属建筑工程。
(二)具备相应的生产、运输、通讯、泵送等主要设备:
1、生产混凝土的搅拌机应采用科学先进和环保型产品,
且生产能力120m3/小时以上的搅拌机不少于2台,搅拌计量系统应具有储存打印功能;
2、搅拌运输车不少于15辆,并应安装卫星定位或先进对讲通讯系统;
3、泵送能力60m3/小时混凝土输送泵(车)不少于2台。
(三)具备满足生产技术所需要的试验室:
1、试验室已通过计量认证;
2、试验室应储备足够的混凝土配合比,且不同配合比的验证不少于25组;
3、试验仪器设备齐全,按规定进行检定、校验;
4、试验室应具有温、湿度自动控制系统,具备满足2万立方以上混凝土试件同时养护的条件;
5、具备现行试验室管理要求的其它条件。
(四)相应的基础配套设施完善:
1、供电系统正常,能够满足连续生产的要求;
2、冬期生产具备原材料加热系统,保证现行标准规定的混凝土出机温度;
3、场地道路应硬化,排水畅通。
(五)具备相应的环保设施:
1、建立封闭式砂、石料仓,其地面须硬化、间隔宜用钢筋混凝土墙;
2、搅拌楼应全封闭,并具有除尘装置,上料、计量、配料、出料等系统宜选择安装封闭式装置或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
3、具有砂石分离机,污水零排放设施等。
(六)具备能够实现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动态控制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 既有搅拌站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要求,通过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有效措施,不断完善设施提升水平。
二OO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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