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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济南市建委 |
颁布日期: |
2006-8-9 |
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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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政、园林施工市场秩序,加强市政、园林工程施工企业监督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自2006年9月 日起,对在我市从事市政、园林工程施工的外地企业进行登记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范围
省内进济的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及部属、省属驻济的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均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备案。
省外进济的市政、园林施工企业须先到省建设厅办理登记备案后,方可办理进济登记备案。
二、办理登记备案须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安全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省外企业的进鲁施工登记备案证明;
5、进济施工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及社会保险交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登记备案方法
外地企业持有关资料到市建委城建处办理登记备案,填写《外地市政施工企业进济登记备案表》、《外地园林施工企业进济登记备案表》,符合备案条件的,发给《外地市政施工企业进济登记备案证明》、《外地园林施工企业进济登记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四、登记备案的要求
《备案证明》每年复核一次,备案企业在复核年度内,无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的,在《备案证明》年度复核栏内加盖复核专用章,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记录在案。
二〇〇六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