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0-11-02 00:00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我市的住宅功能和质量,规范住宅市场,保障住宅消费者的权益,扩大我市A级住宅的覆盖面,根据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部《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住宅性能认定的等级
(一)根据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住宅性能按照评定得分划分为A、B、C三个级别,其中A级住宅为性能好的住宅,B级住宅为性能达不到A级但可以居住的住宅,C级住宅为不适宜居住的住宅。
(二)A级住宅按照得分由低到高分为1A(A)、2A(AA)、3A(AAA)三个级别。
二、住宅性能认定的范围
(三)我市行政区内新建和已建成的住宅项目可申请性能认定;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建住宅必须申请住宅性能认定:
(1)列入国家住宅试点(示范)工程的; (2)列入省级住宅试点(示范)工程的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以上的; (3)一级、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以上的;
(4)居住小区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
(5)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中低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
(五)凡2005年1月1日后,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的住宅开发项目,开发项目在批准确立后,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提出住宅性能认定要求,开发企业要按住宅性能认定要求组织实施。
三、住宅性能认定的条件
(六)申请住宅性能认定的住宅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住宅开发企业具有资质审批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2)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具有房地产开发的相关手续,符合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相关规定;
(3)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七)我市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由济南市建设委员会统一管理,由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组织实施。
(八)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指定市住宅产业化发展中心负责组建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具体实施我市的住宅性能认定工作;负责组织起草我市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和管理我市住宅性能评审委员会;对我市的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九)住宅性能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一定技术条件和技术力量的科学研究院、设计院或大专院校等单位申请组建,并经认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十)住宅性能检测工作由取得检测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承担,并经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确认。对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已核验的项目,不做重复检测。
五、住宅性能认定的主要内容
(十一)住宅性能认定的内容按照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标准确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住宅的适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
(十二)住宅的适用性能评定主要包括下列评定项目:
(1)单元平面;(2)住宅套型;(3)建筑装修;(4)隔声性能;(5)设备设施;(6)无障碍设施。
(十三)住宅的安全性能评定主要包括下列评定项目:
(1)结构安全;(2)建筑防火;(3)燃气及电气设备安全;(4)日常安全与防范措施;(5)室内污染物控制。
(十四)住宅的耐久性能评定主要包括下列评定项目:
(1)结构工程;(2) 装修工程;(3) 防水工程;(4) 管线工程设备耐久性;(5)设备;(6)门窗。
(十五)住宅的环境性能评定主要包括下列评定项目:
(1)用地与规划;(2)建筑造型;(3)绿地与活动场地;(4)室外噪声与空气污染;(5)水体与排水系统;(6)公共服务设施;(7)智能化系统。
(十六)住宅的经济性能评定主要包括下列评定项目:
(1)节能;(2)节水;(3)节地;(4)节材。
六、住宅性能认定的程序
(十七)新建住宅项目的性能认定工作分为申请、预审、中期检查、终审和公布五个阶段,并应符合下列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住宅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经过规划审批后,向济南市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对企业的资格和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交由评审委员会预审;
(3)通过预审的住宅项目,在住宅主体通过验收前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结果作为终审的依据之一;
(4)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后,评审委员会遵照全国统一规定的住宅性能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终审,在一个月内提出评审结果,并推荐住宅的性能等级,报认定委员会;
(5)认定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住宅性能等级进行审批,经我市认定委员会审批后报全国认定委员会备案,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十八)已建成的住宅项目,可在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认定。程序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后向济南市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请后,对企业的资格和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交由评审委员会评审;
(3)评审委员会遵照全国统一规定的住宅性能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在一个月内提出评审结果,并推荐住宅的性能等级,报认定委员会;
(4)认定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住宅性能等级进行审批,经我市认定委员会审批后报全国认定委员会备案,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七、认定证书和认定标志
(十九)通过性能认定的住宅项目由济南市住宅认定委员会颁发相应等级的认定证书和认定标志。
(二十)住宅性能认定证书和认定标志由全国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统一制作和管理。
(二十一)通过性能认定的住宅项目应镶贴性能认定标志。
八、认定的变更与撤销
(二十二)以假冒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结果的,一经查出,撤销认定结果并予以公布。
(二十三) 未取得评审结果而擅自以A级住宅的名义宣传的,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九、保障措施
(二十四)为落实《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2005年《全省建设工作要点》的要求(新建住宅性能认定比例达到30%),扩大我市A级住宅的覆盖面,结合我市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实际情况,决定把住宅性能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房地产企业业绩和信誉考察的重要内容,并将住宅性能认定和企业资质管理、行业管理相结合。
(二十五)凡晋升一级资质的企业必须有三个以上A级住宅项目;凡晋升二级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必须有两个以上A级住宅项目;凡晋升三、四级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必须有一个以上A级住宅项目;凡应申请认定而不参与认定的企业,不予晋升资质。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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