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委员会 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0-10-19 00:00

为了加强建委机构改革后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严
格规范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三位一
体的惩防体系,按照注重预防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收送“红包”。机关、委属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特别
  是党员干部,不准以任何名义和借口收受管理服务单位或个人的现
  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对违反规定送钱收钱的,一律先免职,
  再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严禁赌博行为。党员干部不准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凡违反
  规定参与赌博活动的,不论赌金大小,一律先予免职,再按规定给
  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严禁委属企事业单位为单位领导干部、财会人员办理公款性
质的银行信用卡;不准以任何名义将公款转存到单位或个人持有的
银行信用卡上。凡违反规定的,对当事人、经办人给予党纪政纪处
分  。
        四、机关实行财会制度改革后,严禁机关处室及工作人员到委属
单位或管理服务单位报销办公或私人费用;严禁委属单位为机关处
室及工作人员解决通信、交通、招待、外出、购物等各种费用。违
反规定的,追究双方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严格执行公款接待规定;严禁互请互送。违反规定的,视情
给予纪律处分。
        六、严格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学习、考察或因私外
出,严格按照批准管理权限请销假,不得弄虚作假。委属单位不得
组织职工集体或分期分批在省内、国内或国(境)外进行名为学习
考察,实为变相旅游的活动。凡违反规定的,费用个人承担,并按
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追究责任,给予纪律处分。弄虚作假切、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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