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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场所管理服务规范
发布日期:2025-08-11 15: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管理,维护交易场所正常秩序,保障交易活动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便捷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交易场所,主要包括交易大厅、综合调度中心、不见面开标区、专家抽取室、评标评审区、样品展示区、停车区等活动场地。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使用交易中心活动场地的相关主体。相关主体组织实施涉密项目或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的特殊交易项目,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 使用交易活动场地的相关主体包括招标人、采购人、拍卖人等(以下总称交易发起方)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等(以下总称中介服务机构),投标人、报价供应商、竞买人等,以及评标评审专家、监督人员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等。

第五条 使用交易活动场地的相关主体应自觉维护场所内公共秩序,严禁实施在场内吸烟、大声喧哗或吵闹滋事等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自觉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使用完毕保持原样归位,如因人为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六条 除交易大厅、停车场等公共服务场地外,相关主体使用其他活动场地,应当规范佩戴身份标识牌,并严格按照对应权限在指定区域活动,严禁转借、冒用身份标示牌,离开活动场所时应及时归还。

第七条 使用交易活动场地的相关主体不得擅自调换场地或席位,因设备故障等原因需要调换的,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提出,经交易中心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协调安排。

第二章 交易大厅管理服务

第八条 交易大厅主要包括咨询服务台、自助服务区、综合信息发布区、公共服务区等,为交易主体提供咨询导引、自助查询打印、休息等候等公共服务。

第九条 交易主体可向咨询服务台进行业务咨询、提出信访诉求等;通过自助服务区导引机查看楼层导向图、功能分区平面图等信息;使用自助打印机打印中标通知书;关注综合信息发布区电子显示屏发布的有关政策、宣传等信息;根据需要使用公共服务区,包含休息等候区、卫生间、茶水间等。

第三章 综合调度中心管理服务

第十条 综合调度中心主要包括指挥调度区、在线监督区、数字见证区、技术服务区等,是监督人员、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在线监督、指挥调度、实时见证、技术服务等工作场所。

第十一条 使用综合调度中心的监督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职。其中,通过随机方式确定的交易中心见证工作人员应在指定工作席位开展见证工作;交易中心技术保障人员在指定席位实时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章 不见面开标区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不见面开标区主要包括开标室、开标舱,是组织实施开标、竞价(拍卖)等交易活动的区域。

第十三条 交易发起方或中介服务机构应通过济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在编辑公告公示信息环节同步完成场地预约。

第十四条 预约成功的场地使用时间即为开标、竞价(拍卖)活动时间。场地可预约使用时间为工作日9:00、10:00、10:40、13:30,具体预约使用时间由交易系统按照规则进行确定。场地预约确定后,如确需变更或取消活动的,应及时通过交易系统办理变更或取消预约手续。

第五章 专家抽取室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室设抽取席、见证席等,是使用交易中心专家抽取账号在交易活动开始前进行专家抽取活动的区域。

第十六条 交易发起方或中介服务机构应通过交易系统提前报送专家抽取申请,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同意推送至抽取系统后,使用专家抽取室进行现场抽取。

第十七条 现场抽取专家时,交易发起方或中介服务机构应在专家抽取室外等候,经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验身份后,依次进入专家抽取室在见证下完成专家抽取。抽取现场不得拍照,不得点击查看非抽取项目的具体信息,抽取结束后抽取人员应立即离开专家抽取室。

第十八条 交易发起方或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抽取,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预估评标评审活动所需时间。

第六章 评标评审区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评标评审区主要包括管理服务台、门禁道闸、智能开评标服务舱、智能开评标服务厅、评标室(含远程异地评标室)、单元式智能评审舱、隔夜评标评审区等场地及设施,是组织实施评标评审相关交易活动的区域。

第二十条 评标评审区实行封闭管理、24小时实时监控,无关人员严禁进入。

第二十一条 进入人员应取得相应权限并通过专用通道进出,原则上交易发起方、中介服务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人员仅有一次进出闸机(门禁)权限。进入时,应配合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验、门禁安检等工作。通讯工具等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机、智能手表手环、手提电脑、移动存储设备、照相机、摄像机、无线耳机等)和香烟、打火机等随身物品统一存放在评标评审区外的专用储物柜内,严禁带入评标评审区。

(一)交易发起方或中介服务机构等人员应在开标前24小时,在交易系统录入人员信息获取相应进出权限。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原则上每个项目限1名工作人员进入,复杂项目(提供经交易发起方同意并盖章的申请材料)可增配1名辅助人员。进入时,通过交易发起方或中介服务机构专用通道,先刷脸存放物品,经过安检后,刷脸完成身份识别并领取身份标识牌,进入评标评审区。

(二)评标评审专家进入时,通过评标专家专用通道,先刷脸存放物品,经过安检后,刷脸完成身份识别并获取席位,领取身份标识牌后再刷脸通过道闸入口,进入评标席位。

第二十二条 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后按照对应权限在指定区域活动,严禁串岗、聊天。同一项目分散在不同区域不同席位人员使用“四合一”终端设备或IP电话沟通。评标过程中,餐食实行统一配送,相应人员应在各自席位上就餐。

第二十三条 活动结束后,交易发起方、评标评审专家需刷脸通过门禁道闸出口,返还身份标识牌后,刷脸取回存放物品后离开。中介服务机构直接返还身份标识牌后,刷脸取回存放物品后离开。离开时,任何人不得擅自将与评标评审有关的资料带离评标评审区。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技术保障人员等因工作需要进出评标评审区的,进出门禁、权限及活动范围等参照相关内容执行。

第二十五条 智能开评标服务厅是中介服务机构、交易发起方监督代表使用区域,实行席位制管理,预约使用参照不见面开标区相关要求。活动当日可提前登陆系统查询席位信息。

(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指定席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后,按照法定流程线上组织实施开标、评标评审服务。期间不得无故中途退出或擅自离开,确需外部联系的,应使用指定的录音电话。  

(二)因特殊情况,需补抽评标评审专家的,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在管理服务台进行登记并经工作人员同意后,按规定进行抽取。

第二十六条 智能开评标服务舱是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实施开标、评标一体化活动场所,进入后参照不见面开标区、智能开评标服务厅使用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评标室(含远程异地评标室)为评标评审专家、交易发起方评委代表进行评标评审、定标活动的区域。评标评审实行席位制管理。交易发起方使用评标室实施定标活动的,包括定标委员会人员进出权限设置、评标室预约及安排按相关要求执行。

(一)评标评审成员在指定席位通过刷脸开启评标系统,评标活动结束后通过刷脸进行云签章。

第一次进入交易中心场所评标评审专家,需在刷脸进入道闸后使用云签平台刷身份证办理云签章,同时可办理新设(重设)评标评审系统登录密码。

交易发起方评委代表在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进出权限的同时,申请开通云签章等权限。

(二)评标过程中,需进行投标产品演示的,原则上应通过录制演示视频方式进行,演示视频应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确保所有评标专家同步观看。确需现场查看样品的,应在服务人员引领下,评标评审专家与交易发起方评委代表分别错时到样品展示区进行样品评审,确保公平公正。

第二十八条 隔夜评标评审区设门禁系统、评标席位、监控系统、语音交互系统、休息床位、独立卫生间等设备设施。进入区域后应严格按照统一约定时间安排就餐、作息。

(一)隔夜评标评审区实行预约制。可在预约场所时提前选择隔夜评标服务。确因实际情况临时需要隔夜评标的,交易发起方或中介服务机构人员应向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出隔夜评标申请,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根据申请项目情况,按照“同标不同室、同室不同标”原则安排场地。

(二)使用隔夜评标室评标时,系统会自动对实施评标活动区域进行音视频监控。休息时应关闭评标系统,监控系统将同步自动关闭。

(三)禁止擅自离开房间进行互访、聚集、交流等活动。休息区内配有应急录音电话,遇有紧急情况可用于联系隔夜评标服务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样品展示区设专用展台、照明设施及视频监控设备等,是样品集中摆放展示区域。

(一)交易项目需进行样品评审的,在交易系统预约场所的同时预约样品展示区。

(二)在组织开标活动前,交易发起方或中介服务机构负责样品登记接收,并组织有序摆放至样品展示区。

(三)交易发起方评委代表可按评标进度向交易中心提出组织样品评审活动,并按照错时查看要求到场查看。

(四)评标结束后,使用主体应及时组织样品撤场。当日无法撤场的样品,应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主动协调撤场时间,逾期三日后,交易中心将组织自行清理。

第七章 停车区管理服务

第三十条 停车区主要包括交易发起方及中介服务机构停车区、评标评审专家停车区以及其他人员停车区,是相关活动主体停放车辆区域。

第三十一条 停车区实行车辆凭通行证进出及分区停放制度。通行证由交易中心统一制作,进入院区时由工作人员分类发放,未领取通行证的车辆禁止进入。

第三十二条 进场车辆应按照停车权限在规定区域内有序停放。停车证需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明显位置,以便安保人员核查。离场时需将通行证及时归还。

第八章 运行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应在每日交易活动开始前,提前做好交易场所相关服务工作,包括各区域保洁、保障日常耗材物资,开启相关设施设备、巡检电脑等。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应做好交易场所音视频监控管理及维护,确保对使用场所的相关主体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应做好交易场所相关安全与应急管理工作。交易场地应按照有关要求设置消防应急通道,配备急救设备和应急备用药品,完善相关引导标识等。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对交易场所的现场管理。发现违反本规范行为的,交易中心及时予以提醒、制止;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赔偿;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中心记录相关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本市后续相关文件冲突之处,均以上级文件、最新文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区)交易中心、起步区交易大厅可根据场所实际参照执行。


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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