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课堂(5)|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可以自愿解除
发布日期:2024-05-29 15:1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问:请问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双方是否可以协商自愿解除采购合同?

答:除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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