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课堂 (1)|该供应商能质疑吗?
发布日期:2024-02-19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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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问:某政府采购项目A供应商在前期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采购人答复质疑不成立。之后A供应商未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但评审结束后却对中标供应商提出质疑,A供应商是否具备对采购结果的质疑资格?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参与所质疑项目的采购活动。如A供应商未参与该项目投标,不具备对采购结果进行质疑投诉的资格。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