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济财采〔2020〕49号
发布日期:2020-09-29 18:06 访问次数:

投诉处理决定书

济财采〔202049

 

投诉人:济南爱尚经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中铁财智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鹏

授权代表:马传文

联系电话:15954110720

 

被投诉人:山东望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伯乐路188号办公楼一楼

联系电话:0531-58182818

 

相关供应商1:济南礼智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689号绿地玫瑰坊A734

 

相关供应商2:济南巨阳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8201室、202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于2020827日对济南市统计局人口普查物资采购项目(一)、济南市统计局人口普查物资采购项目(二)(项目编号JNCZSDWS-GK-2020-0103JNCZSDWS-GK-2020-0104,以下简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2020911向济南市财政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1. 济南礼智贸易有限公司和济南巨阳贸易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两公司法人为夫妻,存在实际负责人相同,混同情形。

2. 此次投标济南礼智贸易有限公司、济南巨阳贸易有限公司两公司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损害了此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及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3. 此次投标济南礼智贸易有限公司、济南巨阳贸易有限公司与济南森财商贸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存在恶意患通嫌疑,损害了此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性。

投诉理由??事实依据:

1. 济南礼智贸易有限公司法代表人季芳与济南巨阳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用春系夫妻关系。经投诉人了解,季芳和李用春二人系夫妻,因取证权限无法提供其二人婚姻档案情况,为查明事实,保证此投标的公正公平,请求监督部门依法调取二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根据上述两家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济南礼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芳系济南巨阳贸易有限公司的监事,同时持有该公司25%的股份。虽然巨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用春,但根据巨阳公司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季芳作为巨阳公司持股25%的股东,其对于巨阳公司的管理仍然具有实际决策权,系巨阳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时集合季芳担任巨阳公司监事及与李用春系夫妻的事实,可以认定季芳系巨阳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也因此,在此次投标过程中,济南礼智公司与济南巨阳公司的单位负责人均为季芳,两公司在此次投标过程中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侧》第三十四条,因此此次投标应为无效。

2. 如前所述,济南礼智公司法定代表人季芳与济南巨阳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用春系夫妻关系,两家公司在此次政府采购的两个项目中均作为投标方进行投标,且两个项目由两个公司分别中标。在两家公司之间实际控制人相同、混同的前提下,此投标过程中两家公司是否实施了串标行为,不言而喻。

3. 此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产品非常简单,成本易核,依据投诉人核算,最后的中标总价高于市场价近百万,严重不符合常理。从产品报价来讲:招标一包为子母礼品包,对此产品投诉人的采购专员经去不同生产厂家的实地调研可知,单个成品包成本单价在2.5-3元之间属正常范围,加上税运费用,结合供应商合理20%利润,产品总报价380-430万间为正常报价。但中标结果却选择了高价(济南礼智贸易有限公司:报价单价4.85,总价4850000),我公司投标价格为3840000,故本次中标结果显失公正,请求监督部门依法核实。

通过中国招标网查询,济南礼智贸易有限公司,济南巨阳贸易有限公司与济南森财商贸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多次共同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且每次的投标人都仅为上述三家公司,存在明显的围标串标嫌疑。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注: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诉人投诉材料、被投诉人提供的答辩材料,并进行了调查取证。依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

1.投诉事项1为无效投诉事项经审查,投诉人投诉事项1相关供应商“为关联公司,两公司法人为夫妻,存在实际负责人相同、混同情形”投诉的内容与质疑事项1相关供应商“存在明显互为法人、监事情况,实为一家公司”不一致,超出质疑事项。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第三部分:“财政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该投诉应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

2.投诉事项2为无效投诉事项经审查,投诉人投诉事项2投诉的内容超出质疑事项。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第三部分:“财政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该投诉应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

3.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经审查,投诉人提供家相关供应商与济南森财三家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材料事实依据不充分;经调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三家相关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为无效投诉事项,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另,本机关在调查中发现,济南礼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芳与济南巨阳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用春确为夫妻关系,且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互为对方公司监事,两家公司存在关联。夫妻关系以财产共有制为基础,系社会观念上最为普遍认同的利益趋同体,虽不属“同一单位或个人”之情形,却具有与“同一单位或个人”所高度一致的认识与行动上的一体性。鉴于上述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采购人对济南市统计局人口普查物资采购项目(二)项目编号JNCZSDWS-GK-2020-0103JNCZSDWS-GK-2020-0104两个包,予以废标

当事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山路147号)或向济南市中部片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财政局           

二○二○年二十八日 


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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