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济财采〔2020〕51号
投诉人:山东泓石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1222号力高国际6号楼813室
法定代表人:李树福
授权代表:宋小娜
联系电话:13853106806
被投诉人1:山东诚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阳光新路 73 号欧亚大观 C 座 13 层 C-12A13 室 联系电话:0531-87528369
被投诉人2: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济南市济南市纬六路二号
联系方式:0531-81278832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1于2020年9月2日对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济南市疫苗使用和预防接种全程管理体系相关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NCZ(SDCH)-GK-2020-0102,以下简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0年9月11日向济南市财政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1. 针对不同品牌、不同容积的产品招标代理公司拟定了悬殊较大的分值,在“招标文件”第三项的第2小项,可追溯智能医用冷藏冷冻冰箱的参数中,对于容积的要求为“冷藏有效容积300L-400L,冷冻有效容积 10L-30L”既然容积要求明确,凡在此容积范围的冰箱皆符合要求,但却又设立了阶梯明显的评分办法,此部分评审标准具有倾向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性待遇。
2. 招标文件“三、采购内容和技术规格要求-2.技术规格要求-可追溯智能医用冷藏冷冻冰箱”参数中“#10.1集成冷链温湿度自动监控功能,并能将温度数据上传至市冷链平台(投标人提供对接方案及证明材料)”和四、可追溯智能医用冷藏冷冻冰箱技术参数13条“能够公开显示器及控制器通讯协议,支持由第三方开发并更新智能冰箱上的应用程序,投标时附相关技术文件”,设置为“#”项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性待遇。
3. 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以及“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济南市疫苗使用和预防接种全程管理体系相关设备采购更正公告”中附录的评分细则中,报价部分(50分)“评标委员会只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价格评议,报价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报价分为满分50分。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其他投标人的有效报价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报价/评标基价×50。计算按四舍五入法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计算错误不符合实际情况。
投诉理由??事实依据:
1. 招标代理公司在评分标准中,冰箱有效总容积计分“可追溯智能医用冷藏冷冻冰箱(冷冻+冷藏)计分: 310L-325L,1分;326L-340L,2 分;341L-355L,3 分;356L-370L,4 分;371L-385L,5 分;386L-400L,6 分;401L-415L,7 分;416L-430L,8 分。”中,这种评分差距有故意迎合某潜在中标品牌,排斥其他应标品牌的表现!据目前国内市场了解能够达到此评分分值上限的只有美菱,有极大的指向性,直接抹杀了国内其他冷链品牌的公平竞标的机会。附美菱品牌产品彩页供参考。
评分标准中的30分的技术部分总分,冰箱有效容积占12分。对于技术评分,没有倾向于设备性能和功能上,而是更多的强调“容积”这一外观属性,且分值所占比例极大,极其不合理,不符合逻辑,明显具有偏向性。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及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2. 智能冰箱主要功能为疫苗信息管理、疫苗出入库管理,并不需要第三方应用程序,更不是此设备必备功能,而代理机构却将此项参数标注带“#”,表示重要性能技术指标,指向性太强。其中冷链平台本就是政府的,只要政府要求冷链平台开发方与投标商对接,就能对接,技术上没有任何难度,为何要求提供对接方案和证明材料?此项设定招标人涉嫌内定中标人,通过要求冷链平台开发方只给内定中标人对接方案,以排斥潜在的其他投标人。而此项参数标注“#”号作为重点、高分值参数明显是不合理、不符合逻辑的。
3. 我公司质疑后,代理公司相应修改了部分评分标准,按照修改后的投标报价得分算法计算,报价高者反而得分更高,明显错误,且违反87号令的规定,整个招标文件混乱不严谨。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第五十五条第六款: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诉人投诉材料、被投诉人提供的答辩材料,并进行了调查取证。依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
1.投诉事项1成立。经审查,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以冰箱有效总容积计分“可追溯智能医用冷藏冷冻冰箱(冷冻+冷藏)计分: 310L-325L,1分;326L-340L,2 分;341L-355L,3 分;356L-370L,4 分;371L-385L,5 分;386L-400L,6 分;401L-415L,7 分;416L-430L,8 分。”针对冰箱容积的评分设置分值比例过大,设置不合理,排斥其他供应商公平竞争,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事项1成立。
2.投诉事项2部分为无效投诉事项,部分成立。经审查,投诉人投诉事项2中关于“三、采购内容和技术规格要求-2.技术规格要求-可追溯智能医用冷藏冷冻冰箱”参数中“#10.1集成冷链温湿度自动监控功能,并能将温度数据上传至市冷链平台(投标人提供对接方案及证明材料)”的投诉内容超出质疑事项;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第三部分:“财政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该部分投诉应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关于“能够公开显示器及控制器通讯协议,支持由第三方开发并更新智能冰箱上的应用程序,投标时附相关技术文件”设置为“#”项的投诉部分,经审查,本项目为智能医用冷藏冷冻冰箱采购,产品本身具有智能程序,上述参数将第三方应用程序作为重要性能技术指标,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3.投诉事项3成立。经审查,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报价部分(50分)规定“评标委员会只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价格评议,报价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报价分为满分50分。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其他投标人的有效报价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报价/评标基价×50。计算按四舍五入法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该评分标准未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价格分计算错误,投诉事项3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3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2部分为无效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山路147号)或向济南市中部片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财政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