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济财采〔2020〕48号
投诉人:济南轩奕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青年创业创新园G座青年创业孵化园1317号
法定代表人:薄海伟
联系电话:15552598008
被投诉人1:济南市机械化清扫大队
地址:济南市槐荫区济齐路39号
联系电话:13658636117
被投诉人2: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荆山路438号学府蓝山公寓A座12楼/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东昌路159号
联系电话:18560060768/16606356598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于2020年6月4日对济南市机械化清扫大队宣传片制作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NCZ(ZX)-JC-2020-0003,以下简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0年6月10日向济南市财政局提出投诉,经补正,本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商务分: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与市级媒体的合作项目经验,每提供一份项目合作合同得2分。本项最高得6分。注:与市级媒体的合作,既包括受媒体委托,承接或参与媒体活动及宣传的服务;也包括委托媒体发布广告、宣传等合作。以响应文件中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为准,否则不予计分。请问市级媒体怎么界定?有无界定界线,无从跟查,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中序号12“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以明确提出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等不能作为加分条件。
请问“注”所表明的一切业绩与宣传片是否相关?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中序号12“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以明确提出一些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合同履行无关的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因素。
2.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技术分:1-11条存在歧视,以及意向单位做法。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说明中只说明“一、项目名称:济南市机械化清扫大队宣传片制作服务采购项目。二、地点:济南市机械化清扫大队院内以及全市高架桥航拍。三、质量标准:合格 四、项目报价方式:项目清单报价 五.验收方式:自行组织验收 六、合同类型:固定总价合同”没有写明项目要求等,评审因素中的1-11条作为评审条件是依据什么设置出来的?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中序号12“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的。项目说明未列明技术参数等,评审因素是怎么设置?依据什么设置?
3.根据中标公告,投诉人经过第三方APP及国家企业信息公示查询,中标单位山东圣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未有宣传片制作的相关范围,不符合招标公告供应商资格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三)条规定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一家未有相关经营范围的企业,在资格后审中是怎么审查的?明显是违规、违法、违规造作。明显的意向单位。
一家成立一年的企业,未有经营范围,业绩是否造假?
一家成立一年的企业,业绩能比成立2年3年甚至4年的业绩多?以及技术方案能比成立2年3年甚至4年的技术方案成熟?稳妥?(公布另外两家我单位经过第三方APP及国家企业信息公示查询)
一家经营范围与此项目未有相关的经营范围能中标,另外两家有相关经营范围的不能中标甚至评分差距这么大,明显可以看出此项目有意向单位,围标操作。一下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结果:山东圣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91(91;91;91)济南纽美迪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57.3(54.97;56.97;59.97;)济南骏程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51.3(47.97;51.97;53.97;)可以看出,济南纽美迪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济南骏程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为陪标单位。
投诉理由??事实依据:
1.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公平及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载的招标文件。
2.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公平及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下载的招标文件中项目说明中未说明。
3. 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公平及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标公示中查看到。
法律依据:
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中序号12“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
2.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中序号12“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将未在采购需求未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的;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三)条规定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诉人投诉材料、被投诉人提供的答辩材料。依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
1.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经审查,投诉人于2020年6月2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质疑事项1为业绩评分因素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被投诉人于2020年6月4日给投诉人质疑答复,删除业绩部分评分内容,并于2020年6月5日发布变更公告,删除业绩部分评分内容。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2.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经审查,投诉人于2020年6月2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质疑事项2为评审因素与项目说明中未有关联;被投诉人于2020年6月4日给投诉人质疑答复,增加项目说明内容,并于2020年6月5日发布变更公告,增加项目说明内容。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3.投诉事项3为无效投诉事项。经审查,投诉人未按时递交响应文件,且未参加本项目的磋商会议。《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72号)第十三条“供应商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未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对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规定,投诉人响应文件,不得对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投诉事项3为无效投诉事项。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山路147号)或向济南市中部片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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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财政局
二○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