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济财采〔2020〕46号
发布日期:2020-07-09 17:45 访问次数:

投诉处理决定书

济财采〔2020〕46号


投诉人:山东巨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铜元局前街11号院内幢号119房屋1041

法定代表人:王联涛

授权代表:尹勇

联系方式:13791116006

 

被投诉人: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地址: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丹桂路2011

联系电话:13706413525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于2020622日对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项目(项目编号:JNCZ-JC-2020-0418,以下简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0622日向济南市财政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采购人未对质疑内容中的第4条作出合理、合法的回复。采购人的回复为:“质疑供应商提出的功能演示分值设置与产品价格不相匹配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但是根据投诉人对此项质疑中“数据备份设备”的市场调查,此参数的数据备份设备的市场报价在2000-3500元之间。“JNCZ-JC-2019-0319”此项目中有此款设备,参数与本项目一样,报价为2000元。2000元占此次项目金额234万的0.00085,评分中此项演示占3,为技术部分59分的0.06,总分的0.03,明显不符合“2019年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编制采购文件负面清单”中的“6)现场演示(含样品)分值设置与产品的价格不相匹配”的要求。投诉人对采购人提出以下两点疑问:1.假如采购人对此款产品进行了市场调查,知道了此款产品的价格,那么如此明显的违反“2019年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编制采购文件负面清单”要求的评分条件,为何采购人给出的回复是“质疑供应商提出的功能演示分值设置与产品价格不相匹配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2.假如采购人未对此款产品进行市场调查,不知道此款产品的价格,那么给投诉人回复“质疑供应商提出的功能演示分值设置与产品价格不相匹配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是根据哪条法律条文或规定做出的。

投诉理由??事实依据:

1.JNCZ-JC-2019-0319”此项目的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截图,及中标明细表截图。根据截图可以看出,投诉人质疑的此款设备在以往的项目中,报价为:2000元。

2.采购人给投诉人的质疑回复。

法律依据:

济南市财政局下发的《济南市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编号三:“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止内容”第10条: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中的第6小条:6)现场演示(含样品)分值设置与产品的价格不相匹配。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诉人投诉材料、被投诉人提供的答辩材料。依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经审查,“数据备份设备”是本项目采购中的关键设备,需要实现对采购人标准化考场建设中应用的计算机、通用服务器、行为分析服务器等多类设备进行关键数据的备份与恢复,设置功能演示项是为了防止供应商夸大产品技术含量、产品指标参数和使用功能;因项目实际情况不同,投诉人提供的其他项目的市场价格,不能作为本项目的价格依据。本项目“数据备份设备”功能演示分值设置为3分,分值设置没有明显不合理的情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功能演示分值设置与产品价格不相匹配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财政局

二○二○年七月九日


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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