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济财采〔2020〕55号
投诉人:山东彼岸通成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86号西楼333室
法定代表人:庞远
授权代表:侯建生
联系电话:0531-88630915
被投诉人:山东鲁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旅游路15099号中铁银座尚筑1号楼
联系电话:13658629080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于2020年10月23日对济南市商务局采购第三方团队运维济南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2020年度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NCZ(SDLS)-JC-2020-0100,以下简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0年10月27日向济南市财政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一、针对被投诉人回复的将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作为加分项,并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规定的资信项、业绩项和荣誉项进行投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依托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科发火〔2016〕32号印发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组织与实施、认定条件与程序、监督管理、附则5章23条,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之规定: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总结:由此可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一项高标准、高起点,同时对注册年限、知识产权、经营服务范围、人员占比、研发比重、销售收入、收入占比、创新能力有极高要求的一项综合评定。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成功,代表国家和政府对该企业的综合评价认可,是企业重要的资质,也是重要的荣誉,其资质和荣誉的重要性还表现在认定后的回报、回馈上:
1.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a.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10%,可执行15%(认定前25%)的优惠税率。
b.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实际发生额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越高,税前扣除就越高,缴税就越少)。
2.提高企业资本价值
政企采购优先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是吸引地方政府、行业组织对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的重要条件,也更具有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实力,从而推动企业快速投入到产业化经营中去。
3.新三板上市加分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可以在新三板上市过程中加分。
4.其他方面
申办瞪羚企业、政府专项资金必备的前提资质。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8%的部分,准许税前扣除。银行收紧贷款政策时,高新企业可申办无抵押信用贷款。
二、针对被投诉人回复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不属于特定行业认定进行投诉。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之规定,仅面向以下特定行业进行认定: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投诉理由??事实依据:已提供。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诉人投诉材料、被投诉人提供的答辩材料,并进行了调查取证。依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成立。经审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成立年限要求,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为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应予以全面清理,该项目评分中将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资质证书作为加分项具有不合理性。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当事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山路147号)或向济南市中部片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财政局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