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济财采〔2020〕56号
投诉人:苏州中律达精密仪器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北官渡路50号3幢3层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
联系电话:19951570038
被投诉人1: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文化西路13号
联系电话:15588881266
被投诉人2: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大厦
联系电话:0531-66608646
投诉人因被投诉人1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分析仪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NCZ(ZB)-GK-2020-0016,包号:无,以下简称“该项目”)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于2020年10月30日向济南市财政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对于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至今均未做出书面回复,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行政不作为。
投诉理由??事实依据:
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至今未做出书面回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诉人投诉材料、被投诉人提供的答辩材料,并进行了调查取证。依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成立。经审查,该项目于2020年9月25日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投诉人于2020年10月12日提出质疑,符合法定时限的要求;被投诉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事项成立。
另,本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项目要求及评分标准 “五 评分标准”中“服务方案(15分)2、根据所投设备生产制造商的整体实力、产品销售业绩、产品研发能力、软件升级更新服务保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酌情打分0-8 分。技术团队实力(10分)2、根据为本项目配备的服务团队的技术实力、服务业绩、人员数量、主要技术人员的服务经验以及团队配备的合理性等情况适度打分0-5 分。后续服务保障(5 分)针对本项目有完整合理的售后培训计划、运维计划及技术服务计划,售后服务人员技术有保证、安排合理,服务响应及时且有明确的承诺,视投标文件中该项内容的描述情况打分,满分5 分。报价合理性(2 分)根据投标人总报价和分项报价的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价,满分2分”等部分评分标准缺少客观可量化的衡量标准,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五 评分标准”中“投标文件制作(3 分)文件制作规范、目录完整、资料齐全,页码及图片清晰、描述准确、便于评审得3 分,每有一个薄弱项扣1 分,扣完为止。”该评审因素与服务的质量无关,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不对应,属于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服务的质量相关,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因此,该项目招标文件将“标书制作”作为评审因素,属于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上情形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另,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且履行。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鉴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确认该项目采购活动违法,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政府采购委托协议》,采购代理机构代表采购人处理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有关事项询问或质疑,责令被投诉人1就未在法定时限内答复质疑的行为进行整改,责令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行为进行整改。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另行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山路147号)或向济南市中部片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财政局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