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财采〔2020〕54号
投诉人:七兵堂国际安保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明湖西路800号银座好望角A座6楼
法定代表人:谢清森
授权代表:于洪斌
联系电话:15588805273
被投诉人1: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济南市站前路9号
联系电话:0531-68967569
被投诉人2:济南市妇幼保健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建国小经三路2号
联系电话:18053153017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1于2020年9月11日对济南市妇幼保健院医院安全保卫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NCZ-GK-2019-0274,包号:无,以下简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0年9月18日向济南市财政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1.评标专家未按投诉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社保应缴金额的认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理由??事实依据:
投诉人的投标报价明细表中,社保部分总价为24个月共1171056元,评审专家提出投诉人所报社保金额低于济南市应承担部分最低标准。评审专家对投诉人应缴社保金额认定有误。理由如下:
1.根据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发布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恢复企业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投诉人属于中型企业,符合减免政策的规定,并且投诉人已经被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免除缴纳2020年2-12月份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共计557.69元/人/月,实际应承担228.83元/人/月。针对本项目,投诉人自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人员的社保,投诉人应承担部分最低金额为56749.84元,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按最低标准819.21元/人/月计算,应承担部分最低金额为1015820.4元,投诉项目两年服务期内的最低总额为1072570.24元,而投诉人针对社保报价金额为1171056元,超过按照济南市现行规定投诉人最低应缴的1072570.24元。
2、投诉人并未将2020年度的社保缴纳金额与2021年之后的社保缴纳金额进行明确区分,并未影响投诉人应缴社保总额。由于投诉项目服务期为24个月,因疫情影响的2020年度社保减免政策只有4个月尚未履行完毕,因此投诉人在对社保报价一项进行报价时,未明确区分2020年度的应缴社保金额与2020年之后应缴金额,而是基于大概平均值进行笼统计算并报价,但是投诉人对社保的报价并未低于济南市最低社保标准,评审专家对投诉人的社保报价认定错误。
3.投诉人向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时,提交了在济南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中的查询截图,截图明确的显示投诉人已被免去2020年2-12月份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应承担的部分,济南政府采购中心与评审专家并未采纳投诉人提交的证据。
4.关于质疑回复函中所提到的投诉人标书中P236相关内容的问题。七兵堂国际安保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综合安保服务的集团公司,参与控股的行业相关公司达10余家,主要有七兵堂(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七兵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七兵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七兵堂警用装备有限公司、七兵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七兵堂应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七兵安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七兵堂保卫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在全国各省市设立分公司共计46 家。
标书中所提到的500余名中高级管理人员和近两万名队员的表述是指,七兵堂国际安保集团总公司、分公司及其控股的下属公司所有人员的总和,而非投诉人自己的员工近两万名。投诉人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在劳动用工、业务经营方面具有独立性,应根据劳动合同与社保缴纳情况认定投诉人的用工人员,被投诉人以投诉人及其关联企业的总计员工人员认定投诉人的企业规模,没有任何道理与依据。投诉人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符合中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并且投诉人已经被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免除了2020年2-12月份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应承担部分,投诉人也已提交相应证据进行证明,但是评审专家不依据社保部门的政策与现有证据对投诉人进行评审,反而只是依照自己的认识对投诉人的应缴社保标准进行认定,明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2.根据2012年6月11日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69号)中对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
3.《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恢复企业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诉人投诉材料、被投诉人提供的答辩材料和项目评审文件,并进行了调查取证。依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经审查,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对2020年度的社保缴纳金额与2021年之后的社保缴纳金额进行区分报价,也未提供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和有关企业规模的声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投诉人在质疑文件中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审依据。评审委员会根据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符合评审程序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山路147号)或向济南市中部片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财政局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