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济财采〔2020〕50号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山东瑞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7号楼1楼124房间
当事人2: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
地址:济南市天桥区师范路50号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山东菲康商贸有限公司来函反映:山东瑞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NCZ(SDRN)-GK-2020-0004)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评审因素未量化的问题。收到举报信后,本机关依法对举报内容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举报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相关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说明材料,并进行调查取证。依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
举报事项成立。经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29页评分标准中规定:“技术性能(15分):1、根据所投产品的整体技术性能是否符合采购需求,得 0-3 分;2、所投产品配置是否全面,得 0-3 分;3、根据所投产品后期使用成本高低,得 0-3 分;4、根据所投产品使用是否稳定、是否易于维护,得 0-3 分;5、根据所投产品是否配套和兼容,得 0-3 分。技术先进性及特色技术(6分):基准分 0 分,在招标文件参数要求以外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认定的,按其实用及重要程度:1、产品具有特色技术,得 0-2 分;2、产品具有创新技术,得 0-2 分;3、产品具有技术的可升级性,得 0-2 分。售后服务支持(9分):1、根据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方案、服务保障能力等,得 0-3分;2、根据供应商的人员的配备、技术支持、培训方案等,得 0-3 分;3、根据供应商对服务时间做出的响应、制定的员工服务规范等,得0-3 分。其他(4分):根据以下内容进行比较评价:标书制作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相关资料提供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清晰,标书中对技术部分的描述是否准确,根据情况得0~4分”,以上评审因素缺少客观可量化的衡量标准,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事项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定:关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行为进行整改,并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济南市财政局
二○二○年十月十日